碳排放具有公共物品的非競爭性與非排他性,是市場外部性在環境維度的體現。
碳交易根源于政府制定的
減排目標以及不同市場主體減排成本的差異性。碳金融交易的標的物是碳排放的金融衍生產品,在傳統的“一行三會”的金融政策之外,還受國際排放協定、排放目標等政策
法規變動的影響。1997年《京都議定書》提出國際排放交易機制、清潔發展機制、聯合履約機制三項減排機制以來,歷經了哥本哈根會議、德班會議、多哈會議等多次成員國會談,碳金融交易政策談判雖然取得了一定進展,但步履維艱,關于后京都時期的排放協定,尚未達成一致意見,政策的不確定性影響了市場主體的心理預期與行為選擇。以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為代表的總量控制交易體系,在減排目標、拍賣時機與額度、登記注冊制度以及京都減排量抵減政策的變動,給碳金融交易帶來了較大的沖擊。
碳金融政策風險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其一,究其本質,碳排放指標的交易基于政策和法律所構造的稀缺性,政策的可持續性對市場存續具有決定性影響;其二,減排
認證的相關規定可能引發交易風險。減排單位是由監管部門根據一定的標準對其進行認證。由于技術發展存在不確定性以及宏觀碳金融政策可能發生變化,關于認證的程序及標準也會發生變化,而減排項目的跨國屬性,使其必然會受到相關國家政策和法律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