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17 16:49 來源: 易碳家 |作者: 北京發改委
序號 | 違法行為名稱 | 違法情形依據 | 行政處罰依據 | 裁量情 | 裁量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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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 |||||
C00043B010 |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七條: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一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 | 不予處罰 | |
C00043B020 | 一般處罰 | 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 | |||
C00044B010 | 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六條: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六條: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不予處罰 | |
C00044B020 | 從輕處罰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 |||
C00044B030 | 一般處罰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
C00044B040 | 從重處罰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C00045B010 | 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逾期不改正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二十八條: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本單位職工無償提供能源。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不予處罰 | |
C00045B020 | 從輕處罰 | 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C00045B030 | 一般處罰 | 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
C00045B040 | 從重處罰 | 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C00046B010 |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逾期不改正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五十三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向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能源利用狀況包括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效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二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不予處罰 | |
C00046B020 | 從輕處罰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C00046B030 | 一般處罰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C00046B040 | 從重處罰 | 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C00047B010 | 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五十四條: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并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三條: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 不予處罰 | |
C00047B020 | 從輕處罰 | 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
C00047B030 | 一般處罰 | 處1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 | |||
C00047B040 | 從重處罰 | 處2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 |||
C00048B010 |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五十五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四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不予處罰 | |
C00048B020 | 從輕處罰 | 處1萬元罰款。 | |||
C00048B030 | 一般處罰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C00048B040 | 從重處罰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 |||||
C00049B010 | 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十八條: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列入淘汰名錄的設備、材料和產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五十條: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違法使用的設備、材料,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 不予處罰 | |
C00049B020 | 從輕處罰 | 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C00049B030 | 一般處罰 | 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
C00049B040 | 從重處罰 | 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C00050B010 | 電力、石油加工、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和建材等企業未在規定的范圍或者期限內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二十一條:電力、石油加工、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和建材等企業,必須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期限內,以潔凈煤、石油焦、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油發電機組和燃油鍋爐。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電力、石油加工、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和建材等企業未在規定的范圍或者期限內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拆除該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不予處罰 | |
C00050B020 | 從輕處罰 | 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
C00050B030 | 一般處罰 | 處1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 |||
C00050B040 | 從重處罰 | 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
三、北京市節能監察辦法 | |||||
C00051B010 | 用能單位拒不提供相關資料、樣品,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偽造、隱匿、銷毀、篡改證據的行為 | 《北京市節能監察辦法》第十八條:用能單位應當配合節能監察工作,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樣品,不得阻礙節能監察,不得隱瞞事實真相,不得偽造、隱匿、銷毀、篡改有關證據。 | 《北京市節能監察辦法》第二十三條:用能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拒不提供相關資料、樣品,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偽造、隱匿、銷毀、篡改證據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00元罰款。 | 一般處罰 | 警告,并處1000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00元罰款。 |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 |||||
C00052B010 | 未按照規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點污染物產生、排放情況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十七條:列入前款規定名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點污染物產生、排放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點污染物產生、排放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公布,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不予處罰 | |
C00052B020 | 從輕處罰 | 處2萬元以下罰款 | |||
C00052B030 | 一般處罰 | 處2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 |||
C00052B040 | 從重處罰 | 處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C00053B010 | 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雖未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但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構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不予處罰 | |
C00053B020 | 從輕處罰 | 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C00053B030 | 一般處罰 | 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 |||
C00053B040 | 從重處罰 | 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
C00054B010 |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將審核結果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并在本地區主要媒體上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不予處罰 | |
C00054B020 | 從輕處罰 | 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C00054B030 | 一般處罰 | 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 |||
C00054B040 | 從重處罰 | 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
五、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 | |||||
C00055B010 | 重點排放單位超出配額許可范圍進行排放的行為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第二條:重點排放單位在配額許可范圍內排放二氧化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第四條:重點排放單位超出配額許可范圍進行排放的,由市人民政府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履行控制排放責任,并可根據其超出配額許可范圍的碳排放量,按照市場均價(注2)的3至5倍予以處罰。 | 不予處罰 | |
C00055B020 | 從輕處罰 | 按照市場均價的3倍對該單位超出其配額許可范圍的碳排放總量(未履約排放量)予以罰款 | |||
C00055B030 | 一般處罰 | 按照市場均價的4倍對該單位超出其配額許可范圍的碳排放總量(未履約排放量)予以罰款 | |||
C00055B040 | 從重處罰 | 按照市場均價的5倍對該單位超出其配額許可范圍的碳排放總量(未履約排放量)予以罰款 | |||
C00056B010 | 未按規定報送碳排放報告的行為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年能源消耗2001噸標準煤(含)以上的法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市人民政府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報送年度碳排放報告。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第四條:未按規定報送碳排放報告或者第三方核查報告的,由市人民政府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對排放單位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不予處罰 | |
C00056B020 | 從輕處罰 | 處3萬元以下罰款 | |||
C00056B030 | 一般處罰 | 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
C00056B040 | 從重處罰 | 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C00057B010 | 未按規定報送第三方核查報告的行為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第三條: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同時提交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核查機構的核查報告。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第四條:未按規定報送碳排放報告或者第三方核查報告的,由市人民政府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對排放單位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不予處罰 | |
C00057B020 | 從輕處罰 | 處3萬元以下罰款 | |||
C00057B030 | 一般處罰 | 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
C00057B040 | 從重處罰 | 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