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綠色債券標準比較
一、國際“自下而上”的自愿性標準和國內“自上而下”的指導性準則
綠色債券在國際
市場和國內市場的發展,呈現出不同的路徑特征。氣候變化和環境
問題引起國際投資者的關注,責任投資理念日漸廣泛,推動了綠色債券在國際市場上的興起。投資者的價值判斷構成其中重要的推動力量,并在市場實踐的基礎上促成了發行人、投資機構和承銷商共同建立自愿性的指導方針。2014年,為增強綠色債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促進綠色債券市場健康發展,由綠色債券發行人、投資機構和承銷商組成的綠色債券原則執行委員會(GBP Initial Executive Committee)與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CMA)合作推出綠色債券原則(GBP),并于2015年3月出臺最新版GBP 。截至2015年年底,超過103個綠色債券發行人、承銷商和投資者成為會員,以及超過54個其他遵守機構共同遵守這一自愿性指導原則。在GBP原則基礎下,氣候債券倡議(CBI)開發了與GBP互補的標準,旨在提供確認募集資金的使用方式符合低碳經濟要求的保證。該標準給出了具體的實施指導方針,包括在行業層面定義什么是綠色,并在標準制定過程中與作為驗證機構的保證提供者合作,進行
認證程序監督。氣候債券標準所包含的要求,確定債券的發行人符合氣候債券標準并堅持綠色債券原則。
與國際債券標準“自下而上”特點不同,中國綠色債券標準具有鮮明的“自上而下”特征,
政策層是首要的推動力量,由監管機構制定規范、明確項目范圍、對資金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做出限定要求,直接推動市場的啟動。2015年12月22日,由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編制的《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隨同人民銀行綠色金融債公告([2015]第39號公告)一同發布,這是構建中國綠色債券市場的一項基礎性的工作,將成為未來綠色債券審批與注冊、
第三方綠色債券評估、綠色債券評級和有關信息披露的重要參考。2015年12月31日,國家發改委發布了《綠色債券發行指引》,對其所監管的企業債發行主體發行綠色債券規定了綠色項目范疇,以及鼓勵出臺一系列優惠措施,在短時間內形成對綠色債券市場的又一政策激勵。
二、項目分類覆蓋范圍大量重合但亦有不同
如表1所示,GBP是目前國際市場上綠色債券的主要共識準則,它列舉了綠色債券予以支持的8個典型項目類別。CBI標準是目前市場上細分程度最高的標準體系。中國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的范圍,與國際市場上的綠色債券或綠色項目認定標準,在覆蓋范圍上有大量重合,但更加體現中國的實際情況、法律及標準體系、行業分類習慣。中國國家發改委的《綠色債券發行指引》中明確了12個項目類別,比中國金融學會綠金委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的范圍更為寬泛,但二者都強調了支持項目類別的動態性和開放性。
以細分程度最高的CBI標準與國內標準項目分類比較,主要差異在于:第一,對化石能源相關項目的判斷取舍。CBI標準排除一切與煤炭有關的能源項目類型以及節約化石能源的項目,而中國的綠色債券對煤炭的清潔利用、符合特定標號的清潔燃油相關項目予以支持。CBI標準還排除了用于
運輸化石能源的
交通項目,而根據運能區分交通項目,在中國的經濟運行和管理體系中,不具有可行性。第二,CBI標準審慎對待新能源汽車等門類,但中國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對此予以支持,在太陽能光伏發電相關門類中,中國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對光電轉化效率、衰減率等技術指標做出具體限定,以此正視中國的產業現實,激發創新優勢,避免綠色金融的政策力度流向產能過剩行業。
三、募集資金管理要求各有異同
GBP要求發行人以分賬戶對募集資金進行管理,或者以某種正式的內部流程確保針對綠色項目的信貸或投資資金流向可追溯。中國人民銀行綠色金融債公告中的相關要求與GBP的準則保持了高度一致,甚至有更為嚴格的趨勢,要求發行人開立專門賬戶或建立專項臺賬,以便于跟蹤募集資金投向。而中國國家發改委的《綠色債券發行指引》沒有對包括募集資金管理在內的綠色債券專項屬性做出要求。CBI標準以明確綠色項目范圍和制定環境效益量化判定標準為主,也未涉及募集資金管理等債券發行及管理環節(見表2)。
四、信息披露要求各有異同
如表3所示,GBP對信息披露有專門要求,中國人民銀行綠色金融債公告與GBP的準則保持了高度一致,明確了信息披露的頻率要求。相比而言,中國國家發改委的《綠色債券發行指引》沒有對包括信息披露在內的綠色債券專項屬性做出要求。CBI標準也未涉及發行人自主信息披露的相關限定,但CBI開展的一系列核準認證業務及其專項標準在實踐中的應用,均需以發行人的自主信息披露為重要基礎。
五、多數標準鼓勵第三方認證
如表4所示,除中國國家發改委的《綠色債券發行指引》中并未提及認證外,其他標準均鼓勵采用第三方認證的方式來判定綠色債券。其中,GBP鼓勵認證的形式包括第二意見、審計或第三方認證。CBI與其指定的認證機構合作,進行認證程序監督。中國人民銀行綠色金融債券公告中,鼓勵發行人提交獨立第三方機構提供的認證評估報告,并鼓勵在債券存續期間按年度出具第三方認證評估意見。
六、國內標準規定了明確的激勵措施
國際綠色債券標準是市場主體的自愿性準則,未涉及激勵措施。而中國的綠色債券標準具有鮮明的“自上而下”特點,均有激勵措施的出臺。其中,人民銀行綠色金融債公告的激勵重點是商業銀行發行綠色金融債納入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貨幣政策操作的抵(質)押品范圍,以及對綠色投資者群體的鼓勵。而中國國家發改委《綠色債券發行指引》主要針對企業的發行準入環節和結構設計,提出了一系列明確的激勵措施(見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