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信息公開尚需與其他政策形成合力
由證券時報上市公司社會責任研究中心和民間環保組織公眾環境研究中心近日發布的“A股上市公司在線數據污染物排行榜年度報告”顯示,2015年,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中有886家上市公司或其關聯方企業實現了在線環境信息數據公開,約占必須公開企業數目的90%。但是,在141家超排企業榜單中,僅有50家企業有環境監管或環保處罰記錄,占比不到四成。
不僅如此,在為數不多的監管處罰記錄中,針對超排企業的行政處罰仍以一般性罰款和其他類型的處罰為主,僅有1家企業環保直接責任人被處以行政拘留處罰,兩家企業被予以掛牌督辦或停產整治的嚴厲處罰。除此以外,報告顯示,即使已接受行政處罰,部分企業仍存在持續超標排放污染物的行為。由此看來,對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行政執法監管力度不夠、環境違法成本偏低的情況依舊存在。
致公黨中央在《關于依法公開企業環境信息 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的提案中指出,新環保法雖然對于重點排污單位的信息公開做出了細致的規定,但并未提及信息公開的渠道與方式,地方
法規建設又缺乏后續跟進。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企業環境信息公開仍有可能難以實現規范化。
上市公司作為公眾公司,應更為積極地履行社會職責尤其是環保責任。相關部門應加強對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的行政執法監管。針對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存在的
問題,全國人大代表吳青帶著一份集合多方智慧的議案來到人民大會堂。
“針對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的行政執法監管,證券管理和環保部門應加大監管和處罰力度。”吳青說。
根據《證券法》的相關規定,中國證監會負有對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的監管與處罰義務。上市公司的環境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資人及社會公眾了解上市公司的環境表現情況。證監會應加大對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的監管,對于上市公司未能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環境信息披露并應予處罰的,證監會應及時做出行政處罰并予以公告。
同時,環境行政執法部門應加強對上市公司環境信息公開的監管和處罰。一是環保部門應加強對上市公司在線監測的監管,對上市公司超標、超量排放的,應及時做出環保行政處罰;二是對上市公司應予公開的環境信息未依法予以公開的,應及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做出行政處罰;三是各級環保部門對于上市公司環保行政處罰的信息應依法予以公開。
如果不公開反而可以逃避處罰,對公開的企業就不公平。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建議,各地環保部門應將從嚴執法與經濟手段相結合,跟進整改并輔之以配套的經濟措施鼓勵整改,從而真正幫助企業改善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