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碳稅還是
碳交易,都是為了減少
碳排放,推動經濟社會向低碳轉型。截至2013年,歐盟、瑞士、新西蘭、挪威、美國加州、韓國(2015年開始運行)、加拿大阿爾伯塔省和魁北克省都已經建立了碳交易制度;巴西、印度、日本、墨西哥、哈薩克斯坦等國家也在試行。就碳稅而言,芬蘭于1990年率先開征碳稅,奧地利、丹麥、愛沙尼亞、德國、意大利、荷蘭、挪威、瑞典、瑞士、英國、阿爾巴尼亞、捷克、加拿大魁北克省等國家和地區相繼開征碳稅或氣候變化相關稅種。可見,在歐盟部分成員國內部、加拿大魁北克省,既存在開展碳交易又同時征收碳稅的現象。
碳交易機制和碳稅機制各有利弊。對于碳交易,其優勢是碳
減排量確定,減排激勵性強,可以催生
碳金融,引導大量資金參與減排,通過交易使全球不同地區減排成本降低;其劣勢是碳價格波動頻繁,約束監督機制不健全,體系正常運轉成本高,對未來變化適應性較差。對于碳稅,其優勢是碳價格保持穩定,可為政府提供低碳研發資金,透明度高,便于監督,實施方便快捷,靈活性、適應性強;其劣勢是
碳減排量不確定,減排激勵性弱。
但是,碳交易機制和碳稅機制并不對立。一方面,大力發展碳交易
市場,可以充分調動市場的積極性、靈活性,促進企業自覺
節能減排。目前,世界各國紛紛建立碳交易市場,我國也在積極開展碳交易的試點。據易碳家了解到,碳交易市場的建設有利于我國和國際市場接軌,了解和熟悉國際市場新的碳減排規則,促進我國產業技術的革新,激勵我國企業優化產業結構,增強我國在國際
碳市場的地位和影響力。另一方面,由于碳稅的征收會增加企業的生產成本,因此為了將影響降低到最小,企業會想方設法轉變生產方式,征收碳稅有利于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調整。由于征收碳稅而增加的財政收入,政府可以將其用于研發
節能減排的技術和增加環境保護的投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