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的一年中,全球碳
市場發展穩健。負責
碳排放權交易體系(ETS)建設的
政策制定者穩步鞏固和持續改善體系設計,根據當地政治經濟現狀調整政策措施。同時,多個新興
碳市場正在通過“從實踐中學習”這一路徑來建立新一代的碳
排放權交易體系。
2016年9月《巴黎協定》獲得批準后,全球各地的氣候政策制定者紛紛尋求如何落實國內政策,來達成其國家自主貢獻所設定的目標。該協定的精髓在于,締約國可自主決定其貢獻量(即
減排目標)。因此,《巴黎協定》本身代表的是對氣候行動的承諾,并隨時間推移激發減排雄心的提升,唯有如此才能成功實現長期減排目標。各級政府需要能夠符合各自國情的政策工具來推動實實在在的可核證的減排量。設定碳價便是其中已被廣泛證實的具有成本效益的政策工具之一。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吸引力是顯而易見的:對排放設定上限,充分利用市場這只無形之手找到最具成本效益的減排方法。
然而經驗告訴我們,這項政策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依然面臨重重挑戰。各國相關的政府部門本著務實的態度應對這些挑戰,與利益相關方合作,共同設計、測試、實施并完善其
碳交易機制。事實上,碳排放權交易體系至今在全球已有21個不同的體系涌現,并積累了十余年經驗,成功實現了從理論到實踐的飛躍。在此過程中積累了大量實操經驗,這些經驗反過來又指導著各個碳市場不斷地發展和改良。
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及其第四階段改革世界上歷史最長的碳市場當屬歐盟為應對氣候變化而推出的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自實施以來,該體系不斷吸取經驗教訓并針對新情況進行調整,從而得以持續發展。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最近結束了與瑞士就體系鏈接
問題的技術談判,且正在進行系統的全面審查,為其第四階段(2021–2030年)的運行做準備。歐盟及其他體系面臨的一個主要問題是,如何確保體系能夠提供足夠強勁的價格信號,以實現日益嚴苛的減排目標。來自法國環境、能源和海洋部的Cécile Goubet和Ana?s Maillet提出了為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引進價格下限的可能性。他們認為,盡管歐盟努力通過“延遲配額拍賣”和計劃推出的“市場穩定儲備”來管理配額供應,當前價格和未來價格預期上升幅度卻很有限。在他們看來,設定拍賣價格下限(即最低價)不但能夠刺激額外的減排,而且可能促成配套政策發揮實效,確保為進一步加強氣候行動創造財政收入,及有助于緩解因外部沖擊導致的配額供應過剩問題。
北美次國家級行政區主導建設總量控制與交易體系
在大西洋彼岸的北美洲,許多次國家級行政區在如何利用碳市場這一工具來應對氣候變化方面樹立了良好的榜樣。自2009年起,區域溫室氣體倡議(RGGI)通過跨州協同努力,持續推動減排和清潔能源投資。美國加州也依靠總量控制與交易體系,確保其包括機動車輛排放標準和可再生能源目標在內的一攬子氣候政策能夠幫助該州如期實現減排目標。該體系與加拿贏,并創建更具成本效益的聯合碳交易市場。通過聯合拍賣一部分配額,這兩個地區均能夠創造財政收入,并將其有效用于資助額外的能源和氣候計劃等領域。
2016年,隨著加拿大總理賈斯汀·特魯多宣布《泛加拿大碳價框架》將覆蓋全國所有省份和地區,加拿大的碳價聲勢銳不可當。事實上,安大略省亦于2017年度出臺了新的總量控制與交易體系,目前計劃于2018年與魁北克省-加州市場實現鏈接。
新興經濟體的碳市場正在崛起
碳排放權交易亦在成為新興經濟體的重要氣候政策工具,亞洲和拉丁美洲正在發展新一代的碳交易體系。這些地區本著在經濟增長的背景下,減少排放、降低當地污染和轉型能源體系等一系列目標,因地制宜地設計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墨西哥采取積極行動,將碳定價作為其氣候政策的重要元素之一。
2013年對燃料消費開征全國碳稅,次年推出全國碳排放注冊登記系統。正如來自墨西哥環境與自然資源部(SEMARNAT)的Victor Escalona、Sean Donovan和Saul Pereyra所言,健全準確的數據是未來任何國家層面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重要基礎,而且有助于促進國際合作。去年,墨西哥還宣布了針對重點排污單位實施模擬碳排放權交易,目前相關工作正在進行當中。最近,墨西哥確立了2018年底之前正式實施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目標。未來將著力開展兩方面的工作:(i)制定關于抵消機制的規定;(ii)起草關于具體碳排放權交易體系設計要素的政策
法規,包括定義、計劃覆蓋范圍、碳預算、履約程序、配額分配規定等。
中國即將推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
2017年,全球目光將聚焦中國,因為中國計劃于今年推出其全國碳交易體系,而該市場將成為全球體量最大的碳市場。來自
北京中創碳投科技有限公司的錢國強和黃曉辰分析了中國國家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從試點階段到穩步啟動的快速發展歷程。在過去的三、四年中,中國在多個省市開展了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中央政府在決定相關政策大方向的同時賦予地方政府極大的靈活度,準許其根據各自不同的經濟狀況和發展階段來設計當地的試點體系。通過“從實踐中學習”這一過程,中國目前正將試點所積累的經驗教訓融入其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設計和運行工作中,并從全球其他體系中吸取精華。目前,在國家層面政治意愿和承諾的支持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啟動進入最后沖刺階段,準備工作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1)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法律基礎;(2)數據收集;(3)配
額分配;(4)創建和完善全國注冊登記系統和交易平臺。
亞洲碳排放權交易體系蓬勃發展
亞洲地區的碳定價政策不僅限于中國。在東亞,中國、日本與韓國的政策制定者正在就碳定價政策相關問題和合作開展區域對話。早在2015年,韓國就推出了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該體系覆蓋韓國三分之二的排放量。正如來自韓國戰略與財政部的Il-Young Oh所言,這個年輕市場成熟得較快,且在運行首年就實現了高履約率。啟動初期18個月韓國碳市場的成2016年6月的13.50歐元。展望下一階段,韓國政策制定者已著眼考慮進行對多項設計要素進行修訂以提升碳市場的活力和效率,例如引入配額拍賣和使用國際抵消信用等。
日本首都東京是全球首個城市層面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發源地,該體系于2010年開始運行。來自東京都政府(TMG)的Akiko Miura回顧了其首個履約期的部分成果。截至2014年底,東京總量控制與交易體系已順利取得較基準年水平減排25%的成績。這相當于減少了接近1,400萬噸二氧化碳,相當于東京130萬戶家庭五年的排放量。東京都政府亦與韓國、中國和馬來西亞等亞洲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政策制定者們積極分享碳市場經驗,促進總量控制與交易體系的成功推行和良好運作。
國際合作與國家自主貢獻
《巴黎協定》的批準意味著新的國際氣候政策架構已浮出水面,這對國內政策制定者而言意義重大。來自《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Nicolas Muller將碳排放權交易置于更廣泛的國際氣候工作框架中,概述了國際市場機制可以通過哪些方式幫助各國實現其國家自主貢獻(NDCs)和開展合作。《巴黎協定》的第六條規定,各國有權選擇就其國家自主貢獻開展自愿合作。例如,實行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國家可相互鏈接其體系,并將鏈接體系下通過交易所獲得的減排量計入其國家自主貢獻目標。此外,第六條還提供了國際市場機制的另一種合作途徑,即溫室氣體減排和可持續發展機制。然而,利用這些國際市場機制需要在相關國家的氣候變化政策和國家自主貢獻目標均為可量化和透明的情況下方為可行。
隨著現有碳交易體系的不斷演變和新一代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不斷涌現,國際對話與合作對促進不同體系之間的相互理解和逐步融合而言尤為重要。為支持這一進程,國際碳行動伙伴組織(ICAP)持續推動關于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經驗和知識的建設性交流,使政策制定者能夠從其他碳市場的寶貴經驗中受益并吸取其教訓,為普及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最佳實踐作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