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情況
根據國務院印發的《“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我國將“推動區域性
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向全國碳
排放權交易
市場順利過渡,建立碳排放配額市場調節和抵消機制”,并從“2017年啟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中國核證自愿
減排量(簡稱為
ccer)作為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兩類基礎產品之一,可以在控排企業履約時用于抵消部分碳排放使用。控排企業使用CCER來履約可以適當降低企業的履約成本,同時CCER的使用能給減排項目帶來一定收益,促進企業從高碳排放向低碳化發展。因此,CCER抵消使用對于全國
碳市場建設有著重要的意義。
自2013年6月
深圳市啟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以來,我國7省市碳市場試點已經歷了3年多的發展,市場總體平穩運行,但配套制度建設不盡完善,市場交易主要集中在履約期,交易標的以配額為主,可以用于抵消的CCER使用不盡如人意。以7省市試點2015年排放量的履約情況來看,7省市配額發放總量約為12億噸。在2016年履約期,用于抵消的CCER數量不到800萬噸,占配額總量的比例約為0.67%,遠遠低于各地試點抵消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比例(5%—10%)。
當前,CCER抵消使用普遍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部分試點的CCER抵消管理辦法
政策缺乏連續性和穩定性,造成市場以及控排企業不能清晰地判斷CCER能否用于后續的履約使用,缺乏吸引力;
(2) 部分試點的CCER抵消管理辦法出臺時間倉促,市場以及控排企業沒有充足的時間來應對政策變化帶來的影響;
(3) CCER用于抵消使用時,各個試點省市針對項目類型、減排量產生的時間、項目所在區域、抵消比例等因素做出不同的規定,造成CCER作為抵消使用時需要滿足的條件復雜并且難以判斷,使得市場接受度不高;
(4) 當前CCER項目申報審批周期較長,導致CCER的產出周期較長。
3、主要建議
CCER項目大多是非化石能源項目、農業和林業項目、環保類項目以及能效提高等國家鼓勵的綠色、低碳、環保類項目,它能充分有效地連接碳市場、可再生能源以及工業減排等方面,是減排路徑的重要領域。鑒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即將啟動,為避免目前試點市場出現的問題,優化CCER的抵消使用,提出如下建議:
(1)建議國家在配額發放的時候統籌考慮配額和CCER的數量總量;
(2)建議CCER抵消管理辦法由國家統一制定,并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相關政策要留有適當的過渡期,給市場充足的應對時間;
(3)建議適當簡化CCER項目審批流程,縮短項目申報周期;
(4)建議在全國統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下,CCER抵消應消除地域割裂的影響,可在全國范圍內使用;
(5)建議CCER抵消規則盡量簡單明了,并鼓勵新能源、農業、林業和低碳環保類CCER抵消使用;
(6)建議CCER抵消比例維持在配額總量的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