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細則適用于按照《
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管理辦法》購買新能源小客車的單位和個人自用充電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的充電條件確認、用電報裝和設施建設。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充電設施是指購買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車的單位和個人,在其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固定停車位上建設的交流充電樁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本細則所稱的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包含生產企業授權經營的整車銷售機構(4S店)。
第三條 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負責組織單位和個人的充電條件確認、充電設施建設,并納入售后服務體系。
第四條 充電設施建設:(一)充電設施建設應符合國家和本市充電設施建設標準和設計規范。充電設施產品符合《NB/T33002-2010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技術條件》等國家和地方相關產品及安全標準;(二)充電設施用電應單獨計量,符合《GB/T28569-2012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電能計量》要求;(三)小區物業、業委會對充電設施建設應給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條 充電價格按照充電設施屬地用電性質收取。其中,居民住宅小區內自用充電設施按照本市居民電價標準(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收取,不執行階梯電價;其他充電設施按照本市一般工商業電價標準(非工業峰谷電價)收取。國家相關電價
政策出臺后,按照國家政策執行。
第六條 充電設施建設應按有關規定到供電公司辦理低壓業擴報裝手續。
第七條 充電設施建設包括電源條件確認、施工可行性確認、用電報裝、方案編制、工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供用電合同簽訂、計量裝置安裝和接電等環節。
第八條 需建設充電設施的單位和個人,簽訂購車意向協議后,到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辦理購車充電條件確認手續。
(一)購車充電條件確認需提供的材料包括:1.購車意向協議;2.申請人身份證明;3.固定車位產權或使用權證明;4.關于在停車位安裝電動汽車充電設備的申請(物業蓋章同意);5.停車位(庫)平面圖(或現場環境照片)。
(二) 受理用戶申請后,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對用戶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核實無誤后,會同供電公司按照約定勘查時間到現場進行用電、施工可行性勘查。供電公司負責對用戶電源條件進行確認,完成《自用充電設施用電初步可行性方案》編制。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負責對充電設施建設的施工可行性進行確認,會同供電公司于7個工作日內出具《新能源小客車購車充電條件確認書》。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正式簽訂購車合同后,可自行或委托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向所在區域供電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提出用電報裝申請。供電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在7個工作日內正式答復供電方案。單位和個人應在有效期內到供電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辦理確認手續。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正式取得供電方案確認后,由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組織開展充電設施工程建設。不含土建工程的充電設施施工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應具備相關資質,設備選型應符合國家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充電設施建設完成后,單位和個人向所在區域供電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提出驗收申請。工程檢驗合格并辦結相關手續(供用電合同簽署)后,供電公司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裝表接電工作。
第十二條 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應在用戶簽署充電設施供用電合同后,正式將車輛交付用戶。
第十三條 本細則為《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管理辦法》的組成部分,與之同步實施,由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