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碳排放權交易市場CCER抵消條件
可用于抵消的
ccer除了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外,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統一注冊登記,并同時滿足以下條
件:
2、主要來自二氧化碳(CO2)、甲烷(CH4)
減排項目,即這兩種溫室氣體減排量應占該項目所有溫室氣體減排量的50%以上;
3、非來自水電項目;
4、非來自使用煤、油和天然氣(不含煤層氣)等化石能源的發電、供熱和余能(含余熱、余壓、余氣)利用項目;
5、非來自在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注冊前就已經產生減排量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
6、非來自國家批準的其他碳
排放權交易試點地區或已啟動碳
市場地區的項目。
廣東省政府或省生態環境廳與其他省市簽署的合作協議中有規定允許抵消的CCER類型和數量,按照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