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晰界定氣候投融資的定義和范圍,凸顯氣候屬性及與綠色金融的關系
《指導意見》首次明確了氣候投融資的定義,指出氣候投融資是為實現國家自主貢獻目標和低碳發展目標,引導和促進更多資金投向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投資和融資活動,是綠色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此前,由于缺乏統一的定義,阻礙了金融資源在氣候投融資項目中的配置,也給風險管理、企業溝通和
政策設計帶來不便。這一定義明確地將氣候投融資從綠色金融中剝離出來,聚焦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既闡明了與綠色金融的密切關系,也凸顯了其氣候屬性。同時,這一定義也有別于國際上對氣候投融資的理解,即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為減緩和適應項目所投入的成本,更符合我國氣候投融資以氣候目標為導向、兼顧投資和融資的實際情況。
《指導意見》還界定了氣候投融資的“支持范圍包括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兩個方面”,并細化了減緩和適應的具體方面。在減緩氣候變化方面,調整產業結構、優化能源結構和控制非能源活動溫室氣體排放著眼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碳捕集、利用與封存和增加
碳匯則著眼于抵消
碳排放,通過兩類投融資活動的協同配合助力實現碳排放提前達峰和“
碳中和”目標。在適應氣候變化方面,包括了提高重點領域適應能力和加強適應基礎能力建設的投融資活動。我國適應領域的投融資相比減緩領域非常薄弱,在巴黎協定提倡減緩和適應并重的背景下,未來適應領域的投融資會有很大發展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