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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顧“利益”與“向善”的碳金融之路

2021-8-10 12:05 來源: 人民網

國際碳交易體系穩步建立


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通過國際性公約《京都協議書》,標志著碳排放權交易進入實際應用階段。《京都議定書》下的三種市場機制,即國際碳排放權交易(ET)、聯合履約機制(JI)和清潔發展機制(CDM)為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碳排放權交易設立了藍本。

ET機制指同為締約國的發達國家將其超額完成的減排義務指標,以貿易方式(而不是項目合作的方式)直接轉讓給另外一個未能完成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JI機制指同為締約國的發達國家之間通過項目合作,轉讓方扣除部分可分配的排放量(AAUs),轉化為減排單位(ERUs)給予投資方;CDM機制指履約的發達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援助,與發展中國家開展溫室氣體減排項目合作,換取投資項目產生的部分或全部“核證減排量”(CERs),作為其履行減排義務的組成部分。除了《京都議定書》規定的三種機制之外,還有一個自愿減排機制(VER),主要是一些企業或個人為履行社會責任,自愿開展碳減排碳交易的機制。

《京都協議書》生效后的二十多年間,全球減排進度明顯加快,ET機制被許多國家模仿,建立起本國國內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而JI和CDM機制有效地撬動其他行業的資源來投資低碳創新技術手段,為項目在存續期內提供現金流收入,極大地促進了低碳投資領域的發展。截至2020年底,全球共建立了31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從經濟學家論文中的一個抽象概念徹底成為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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