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0年比2005年減排35%以上是目前最具公約數的一種方案
二是從“新貢獻”可能承諾目標數量及目標年看,2030年比2005年減排35%以上是目前最具公約數的一種方案。從2009年眾議院通過的《美國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以及奧巴馬政府當時設定的長期減排目標看,如到2050年完成減排83%的目標,那么美國到2030年排放應比2005年下降42%。根據世界資源研究所的測算,美國如能進一步提高新建和在建電廠排放標準、提高燃油經濟性標準以及工業能效,完全有可能在2030年實現比2005年減排35%的目標。由于奧巴馬總統堅信應對氣候變化將是一場美國能夠領導并將最終領導一場21世紀的戰斗,也堅信這是一場美國必須發揮領袖作用的“戰爭”,即便未來美國溫室氣體排放尚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從目前態勢看,奧巴馬政府很可能會繼續循著這一減排路線圖努力,也不會在原有目標上發生較大倒退。因此,美國提出2020年后的行動目標很可能是到2030年比2005年減排35%以上,努力接近于《美國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提出的42%的減排目標。當然,也不能排除美國為了迎合小島嶼國家訴求,在國內立法推動下,提出2025年的減排目標作為未來承諾有法律約束力的中期目標,在這種情景下提出的目標有可能是到2025年比2005年減排30%左右。
三是從“新貢獻”可能承諾目標的前置條件及承諾模式看,仍將堅持發展中排放大國的實質性貢獻及各國自主承諾模式。盡管美國國務院在年初提交的德班平臺提案要素中,明確提出締約方在德班平臺下提出的新貢獻不應以接受外部支持為前提,要求各國的貢獻應是獨立的、不附帶條件的。然而,從美國國內兩黨執政理念以及國會態度看,早在克林頓政府執政期間的1997年7月,美國參議院以95:0通過了著名的“伯德法案”,要求美國總統不得簽署任何不要求發展中國家減少或限制溫室氣體排放,或任何可能對美國經濟造成嚴重危害的溫室氣體減排條約。2008年4月,布什總統宣布美國到2025年要達到溫室氣體排放峰值目標時宣稱,將這一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納入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協議的前提是其他主要經濟體也要將他們的目標納入該協議。毫無疑問,美國是不會接受沒有中國實質性參與和貢獻的任何國際協議。從國務院談判提案要素及最近一段時間國會相關提案大多倡導美國采取更溫和的步驟看,美國對“減排目標”仍會繼續倡導依靠“自下而上”方式以自愿承諾的形式提出。
《易碳家期刊》本文來源于: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