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碳市場金融屬性的爭議
1997年12月在第三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COP 3)上簽署的《京都議定書》中,首次提出了三種關于
碳排放權的
市場機制,即國際排放貿易機制(ET)、聯合履約機制(JI)以及清潔發展機制(
CDM)。五年后,全球首個碳
排放權交易市場在英國建立,截至目前全球已發展為20余家。我國自2013年以來,陸續建立了
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湖北、
深圳、廣東、
福建等八個試點
碳市場,又于今年7月設立了全國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然而,無論在國際還是國內,關于碳市場是否應金融化發展仍存爭議。
·支持觀點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副秘書長徐忠認為,
碳交易市場本質上是金融市場,要按照金融市場發展規律來建設碳交易市場。
全國政協委員、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副主任、上海分行行長金鵬輝認為,應明確碳市場的金融屬性,完善相應法律制度和機制,推動全國統一碳市場建設。
中國宏觀經濟學會常務理事、中國市場學會理事張銳教授認為,碳市場不僅僅是一個當期平衡的現貨交易場所,具有滿足當前交易市場的基本功能,更重要的它還能基于碳價格信號實現跨周期投資和風險管理,因此,碳市場應當是屬于典型的金融市場。
·其他觀點
中國 21 世紀議程管理中心副主任彭斯震認為,我國碳市場的發展更應該始終堅持以實體經濟部門
減排為主體,同時在排放權交易的收益分配機制上要確保實體部門減排獲得主要的收益。
英大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研究所副所長臧寧寧認為,
碳配額等碳資產兼具商品和金融屬性,配額的交易主要體現商品屬性,同時碳配額清繳不涉及實物的交割,更多的是一種憑證交易,易于標準化,并且市場存在平抑價格波動需求。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陳波匯總了法學界關于碳市場的觀點并指出,碳交易產品主要是指以碳排放權為核心而形成的各類交易產品。而對于碳排放權基本屬性,存在著用益物權、準物權、普通財產權等觀點。
雖然目前學界和業界對碳市場金融屬性的討論尚無定論,但實際上,各方觀點爭議的核心在于碳現貨市場(文中簡稱為“碳市場”),即碳排放配額現貨交易的二級市場。碳配額初次分配的一級市場與金融市場無關,而對于碳期貨、碳期權、
碳資產管理、
碳基金、碳配額質押、碳配額回購等以碳配額碳排放權為基礎的金融衍生產品則無疑屬于金融市場。
人民銀行研究局課題組于2021年5月發布文章時,將碳排放權交易和
碳金融市場予以了明確區分,同時指出,我國更多將碳金融定位為服務于
碳減排的從屬性市場工具,這一點與歐美將金融功能內置于碳市場不同。
那么,碳市場作為重要的市場化減排工具,是否應提升金融化程度,首先應看到碳市場與金融市場的區別與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