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財政專項資金。為了更加系統、清晰反映政府支出的功能結構,避免支出碎片化,應增設碳
減排財政支出類級科目,將
節能環保類級科目中的低碳方面的項級科目歸入其中,并增加碳捕集利用與封存、
碳匯、
交通和建筑減排等科目。完善轉移支付制度。針對部分化石能源依賴程度高的地區因為
碳減排造成收入銳減和債務負擔增加,中央財政應加大轉移支付力度,引導當地經濟平穩過渡。建立區域或省際碳預算轉移支付制度,即用生態功能區的碳盈余填補重點和優化開發區碳虧空,后者則用資金補償前者,以交換
碳排放空間。構建綠色稅收體系。擴大資源稅的征稅范圍,逐步將水、土地、草原、森林等重要自然資源納入征稅范圍。開征新的環境稅種,對燃料和燃油開征能源稅、燃油稅、硫稅、氮氧化物稅和氯氟碳稅等。在整合現有環境保護稅、成品油消費稅、資源稅等的基礎上研究開征碳稅。完善政府采購制度。完善綠色產品政府采購目錄,增加綠色產品采購占政府采購規模的比重。對于符合先進技術發展方向、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雙碳技術裝備和產品實行政府首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