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和評級公司在項目評估中引入環境風險因素,建立綠色信貸體系
(三)銀行和評級公司在項目評估中引入環境風險因素,建立綠色信貸體系
雖然在2012年銀監會已經發布了有關環境風險評估的指引,但其缺乏強制性,各金融機構的執行力度差別很大。我們建議,應該在如下幾個方面強化銀行對貸款的環境風險控制。①銀行對項目和企業的評估過程中應正式引入“環境風險評估”步驟或因子。比如,如果項目涉及大氣污染、水資源污染、固體廢物等風險,應該要求有量化的影響評估報告,以及對可能的
政策變化、今后該企業可能面臨的聲譽和法律風險有專業意見。對某些行業(如礦業、
電力、林業、漁業、垃圾處理、石油天然氣、冶煉、
化工等行業)的這些評估必須是強制性要求。②銀行必須在每年年報中披露全部綠色信貸的相關情況。③銀行應參照“赤道原則”和興業銀行的做法,設立專門的環境和社會風險控制部門,對有環境影響的項目進行全流程的管理。全流程管理應該包括授信業務準入、盡職調查、放款審核、貸后監測四個環節。
其他支持綠色信貸的政策應該包括以下幾點。①考慮到綠色項目一般有較長的建設周期,應該適當放寬貸款期限。②應該允許收費權和排污權質押,以提高部分綠色項目貸款的可獲得性。③允許部分現金流穩定的綠色貸款、試驗資產證券化。④提供多樣化的優惠綠色貸款,如清潔能源貸款、環保設備貸款、綠色建筑貸款、新能源汽車貸款等。⑤建議環保部、銀監會、證監會等部門共同大力推廣赤道原則,提供綠色金融專業化培訓。⑥定期評估銀行的綠色信貸執
行情況,要求銀行公開綠色信貸信息,將銀行綠色信貸排名作為重要的業績考察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