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保險產品主要涵蓋三大類
隨著綠色金融和
碳交易市場不斷成熟和完善,以及高碳企業向低碳轉型的需求不斷提升,
碳金融領域受到了更多關注。雖然全球碳金融發展時間較短,但目前國內外的碳保險在產品與類別、內容與形式、效益與效果等方面仍取得了一定的進展。
從被保對象的角度出發,可以將碳保險產品劃分為三類:一是保障碳金融活動中買方所承擔風險的產品,包含《京都議定書》相關項目風險和
碳信用價格波動;二是保障賣方所承擔風險的產品,主要提供
減排項目風險管理保障和企業信用擔保;三是保障除上述交付風險以外的其他風險的產品,如碳捕獲保險等。
具體來看,為買方承擔風險提供的碳保險方面,可以細分為3類產品。
第一是“清潔發展機制(
CDM)支付風險保險”。該險種主要管理碳信用在審批、
認證和發售過程中產生的風險。如
CDM項目投資人的減排量(CERs)在核證或發放的過程中遭受損失時,保險公司會給予投資人期望的CERs或者等值補償。例如,瑞士再保險公司(Swiss Re)與總部位于紐約的私人投資公司RNK Capital LLC(RNK)合作,開發了用于管理碳信用交易中與京都議定書項目相關風險的碳保險產品。
第二是
碳減排交易擔保。碳減排交易擔保主要用于保障清潔發展機制和聯合履約下的交易風險,以及低碳項目評估和開發中產生的風險。2006年,瑞士再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歐洲國際保險公司針對碳信用價格,提供了一種專門管理其價格波動的保險;之后,其又與澳大利亞保險公司Garant開展合作,根據待購買的減排協議,開發碳交付保險產品。
第三是碳信用保險。該險種主要用于
碳配額購買者可能面臨的交易對手方風險和交付風險,以確保碳交易在一定成本范圍內完成。碳信用保險可以幫助企業轉移風險、助力減排或助力新能源企業獲得項目融資,為企業信用增級。例如,英國Kiln保險集團于2012年發行了碳信用保險產品,將碳信用與傳統的金融衍生工具相結合,保障商業銀行在一定成本范圍內有效獲得碳信用。并且,在保險產品合同中,銀行作為碳信用買方先買入“碳期權”,在期權可行權期限內,如果碳信用價格高于行權價格時,銀行可以行使期權買權。
在保障賣方所承擔風險的碳保險產品方面,可以細分為4類產品。
第一是碳交易信用保險。碳交易信用保險以合同規定的
排放權數量作為保險標的,向買賣雙方就權利人因某種原因而無法履行交易時,所遭受的損失給予經濟賠償,具有擔保性質。該保險為買賣雙方提供了一個良好的信譽平臺,有助于激發
碳市場的活躍性。例如,2004年聯合國環境署、全球可持續發展項目(GSDP)和瑞士再保險公司推出了碳交易信用保險,由保險或再保險機構擔任未來核證排減量(CERs)的交付擔保人。
若當事方不履行商定的條款和條件核證減排量,擔保人就負有擔保責任。該保險主要針對合同簽訂后出現各方無法控制的情況而使合同喪失了訂立時的依據,進而各方得以豁免合同義務的“合同落空”情景進行投保,如突發事件、營業中斷等。
第二是
碳排放信用擔保。碳排放信用擔保重點保障企業在新能源項目運營中的風險,可為其提供項目信用擔保,促進私營公司參與減抵項目和碳排放交易。例如,美國國際集團與達信保險經紀公司在2006年合作推出的碳排放信貸擔保與其他新的可再生能源相關的保險產品等。通過降低企業投融資成本,促使企業積極參與碳抵消和減排活動。保障企業新能源項目運營中的風險,提供項目信用擔保。
第三是碳損失保險。投保人通過購買碳損失保險可獲得一定額度的減排額,當條款事件觸發后,保險公司向被保人提供同等數量的CERs。例如,2009年9月,澳大利亞斯蒂伍斯·艾格紐(STEEVES AGNEW) 保險公司推出了碳損失保險,保障因雷擊、森林大火、飛機失事、 冰雹或者暴風雨等造成森林不能達到經核證的減排量而帶來的風險。
第四是森林
碳匯保險。森林碳匯保險以天然林、用材林、防護林、經濟林等可以吸收二氧化碳的林木作為投保對象,針對林木在其生長全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可能引起吸碳量下降而造成的損失給予經濟賠償。例如,中國人壽財險
福建分公司在2021年創新開發出林業碳匯指數保險產品,將因火災、凍災、泥石流、山體滑坡等合同約定災因造成的森林固碳量損失指數化,當損失達到保險合同約定的標準時,視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按照約定標準進行賠償。保險賠款可用于災后林業碳匯資源救助和碳源清除、森林資源培育、加強生態保護修復等。
除了以上被開發出來的碳保險產品,還有一些險企正在摸索中的碳保險產品,例如碳捕獲保險。在碳捕獲過程中,可能會面臨碳泄漏的
問題并由此導致碳信用額度損失、財產損失等,同時還有可能使得碳排放由嚴格限制排放區域向氣候相關
法規相對寬松的區域轉移,并由此引發風險轉嫁。因此,碳捕獲保險可用于保障利用碳捕獲技術進行碳封存而帶來的各類風險,通常其受益人為受到碳泄漏影響的自然人。但該類險種目前仍有待成熟,投保方、保險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仍待進一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