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優先支持技術提供單位新建、參與新建或改擴建重點
節能低碳技術裝備生產線;優先支持用能單位使用重點節能低碳技術實施改造。
第十六條 鼓勵技術提供單位建立重點節能低碳技術示范推廣中心,展示宣傳重點節能低碳技術;鼓勵用能單位分行業集成應用重點節能低碳技術,建立教育示范基地,定期組織行業重點用能單位開展技術交流和培訓,推廣集成應用典型模式。
第十七條 各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負責部門在開展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時,鼓勵用能單位采用重點節能低碳技術;鼓勵節能服務公司在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過程中采用重點節能低碳技術。
第十八條 鼓勵能源審計單位在開展能源審計時,參照重點節能低碳技術能效水平,在審計報告中提出相應改造措施建議;鼓勵各級節能監察機構在節能監察中參照重點節能低碳技術能效水平,對高耗能行業企業建議采用重點節能低碳技術進行改造。
第十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有關單位編制重點節能技術最佳實踐案例,包括重點節能技術基本情況、節能改造前后情況、
第三方機構檢測報告、用戶意見反饋等,對節能效果突出的案例進行重點宣傳。
第二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有關單位組織召開重點節能低碳技術的現場推廣會及技術對接會,開展技術提供單位與用能單位和節能服務公司交流。
第二十一條 重點節能低碳技術提供單位要制定推廣方案,每年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上年度推廣情況,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整理分析,跟蹤評估推廣效果,適時發布推廣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