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加強地方和國家立法,提高懲罰力度。目前各試點的約束條例層級不一,如天津的碳交易管理辦法僅以市政府辦公廳的名義下發,無法設立行政處罰。“我們還在爭取地方人大立法加強約束,但目前還沒有罰金。”天津發改委資源節約和環境氣候處副處長史海燕說。 國家發改委氣候司副司長孫翠華今年多次表示,我國將在三年內出臺關于全國性碳
市場的完善
政策。天津
排放權交易所有限公司總經理王靖說,如果要建立全國
碳市場的目標,有必要出臺國家層面的“應對氣候變化法”,將政府、企業等各方面的責任和權利加以明確規定,同時提出嚴格的懲罰約束條件。 其二,建立超排企業黑名單制度,借碳交易建立市場誠信體系。孫振清表示,可以通過“黑名單”制度約束企業
節能減排,“一些試點公布了未履約企業名單,對于這些企業,應該真正做到讓其不再享受配額和全部的政策優惠,這個懲罰甚至比錢的損失還重。”天津北疆電廠計劃部減排任務主管岳乃剛表示,對于他們這樣的大企業而言,社會形象很重要,“如果因沒有履約而在貸款等方面有了不良記錄,企業得不償失。” 其三,對企業進行系統的碳交易培訓,提升全社會碳資產管理能力。國家發改委8月15日稱,我國將把二氧化
碳排放強度降低指標完成情況納入各地區(行業)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和干部政績考核體系。孫振清建議,在新的考核體系下,地方政府應該切實在碳交易中提升能力建設,幫助企業培養一批專業人才從事碳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