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湖北省相較于京、滬、深等發達地區積極型模式,湖北碳
市場則采取了穩中求進的穩健型模式。
規制起點較高,規制企業較少,但計量單位應與其它省市保持統一性
2013年8月正式印發的《湖北省
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實施方案》充分考慮了湖北省處于工業化進程中期的特點,擬納入規制的排放源企業150家左右,系2010年至2011年單年綜合能源消費量達到或超過6萬噸標準煤的重點工業企業,主要涉及
鋼鐵、
化工、
水泥、
電力、
造紙等高能耗、高排放行業,不涉及電子、
航空等湖北省需大力發展的行業。 準煤這一指標的直觀性并不好.沒有與二氧化碳排放量直接掛鉤。另外,從統一性的角度看,湖北省理應和京滬等城市一樣使用二氧化碳年排放量指標,考慮到天津市納入規制企業的起點是2萬噸二氧化碳年排放量。湖北省可以設定3萬噸或以上二氧化碳年排放量為規制起點。當然,這樣的規制標準將使得湖北省的規制排放源增加很多。
規制范圍適中。淘汰落后重工業產能意圖明確
該《方案》涵蓋的150家排放源碳排放總量約占全省總量的35%.意圖通過配額淘汰落后產能.通過增加工業企業生產成本.推動技術創新來實現
節能減排。 北省淘汰落后的重工業產能的意圖很明確,也充分考慮到試點工作的長期性。不追求畢其功于一役,而是以碳
排放權試點交易工作促經濟結構調整為核心來開展工作。
湖北省擬在試點工作初期選定5家左右
第三方認證機構,每家第三方認證機構平均服務30家排放源,有利于第三方認證機構的發展壯大。相比湖北省,
北京市試點實施工作初期即批準了30家第三方認證機構。雖然北京市第三方認證機構較多,但每家認證機構平均服務10家排放源,存在一定的利益平衡。
總的來看.廣東省、天津市的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實施方案的特點表現在規制起點、規制范圍、規制行業、配套制度等均介于京滬深和湖北省的實施方案之間.體現了相應的適應性和靈活性。此外,七省市的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方案對于能源行業特別是發電企業的規制力度均有所欠缺,不能充分發揮利用工業電價的價格傳導機制來推動企業的節能技術創新。當然,能源價格牽一發而動全身.需要中央層面結合能源價格改革.進行統一安排和頂層設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