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運用各種生產要素(土地、勞動力、資本和技術等), 向
市場提供商品或服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具有法人(或視 同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
單位有兩個含義。第一,單位是指除企業之外的獨立核算的具有法人(或視 同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在不引起混淆時,單位也用來統稱企業及企業之 外的獨立核算的法人(或視同法人)。第二,單位是計量事物的標準量的名稱,比如,克(g)是質量的單位,焦耳(J)是熱量的單位。
二氧化
碳排放單位是指
北京市行政轄區內有二氧化碳排放活動的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單位簡稱排放單位。
二氧化碳排放報告單位是指北京市行政轄區內年能源消耗2000噸標準煤(含)以上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5000噸(含)以上,需要向市政府報告其二氧 化碳排放狀況的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報告單位簡稱二氧化碳報告單位, 或簡稱報告單位。
二氧化碳重點排放單位是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大于 1 萬噸的企業(單位), 或年二氧化碳間接排放量大于1萬噸的企業(單位),二氧化碳重點排放單位簡 稱重點排放單位。自愿參與碳
排放權交易的企業(單位),需參照重點排放單位 報告方法報告其二氧化碳排放情況。
一般二氧化碳報告單位是指二氧化碳重點排放單位之外的其他二氧化碳排 放報告單位。一般二氧化碳報告單位簡稱一般報告單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是按照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指南計算企 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活動。
排放設施是指北京市行政轄區內排放二氧化碳的設施。既有設施是 2013年1月1日之前投入運行的設施。新增設施是2013年1月1日(含)之后投入運行的設施。重點排放設施是指北京市行政轄區內二氧化碳年直接排放量超過1萬噸CO2(含)的排放設施。
耗電設施是指北京市行政轄區內消耗
電力的設施。北京市轄區內電力消耗包 括終端用電設施的電力消耗(含發電企業自身廠用電消耗,輸、配、售電企業用 電消耗)和電網線損消耗。耗電設施包括用電設施和輸配電網絡。
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是指北京市行政轄區內固定設施化石燃料燃燒導致的二 氧化碳排放和/或北京市行政轄區內工業生產過程(包括熟料生產過程碳酸鈣和 碳酸鎂分解排放和
石化產品工業生產過程排放)的二氧化碳排放和/或廢棄物處 理的二氧化碳排放。
二氧化碳間接排放是指北京市行政轄區內耗電設施電力消耗所隱含的電力 生產時化石燃料燃燒的二氧化碳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