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生態環境指數評價指標選取是基于怎樣的考慮?
在確定評價指標過程中,除了考慮綜合性、科學性、簡潔直觀、數據可得性等一般性原則外,還重點考慮了3方面要求。
首先,指標選取與珠海生態環境特征相匹配。例如環境空氣指數通過環境空氣質量優良天數占比、PM2.5濃度均值、PM10濃度均值3項指標計算得出,主要是考慮PM2.5和PM10是近幾年來珠海市環境空氣的主要污染物。
其次,與珠海市發展與保護的戰略目標、指標相銜接,特別是與珠海“十三五”規劃、生態文明示范市建設規劃以及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戰略目標等相銜接。例如,《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統計監測方案》(國家統計局,2008年)中,環境質量綜合指數包括城市空氣質量達標率、地表水達標率和國土綠化達標率。在目前發布的珠海市生態環境指數中,納入了前兩項指標。
第三,與后期配套工作機制的建立相適應。指標的選取要充分考慮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能和范疇,盡量選取通過采取整改措施在一定時期內能夠實現改善的指標,并將其納入地方政府考核問責的重要內容。
通過統籌考慮和研究,珠海市目前發布的生態環境指數包括環境空氣指數、水環境指數、公眾投訴指數3項內容6項指標(環境空氣質量優良天數占比、PM2.5濃度均值、PM10濃度均值、水環境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污水處理廠達標排放率、每周每萬人環境投訴案件數)。隨后,還將開展深入研究,加強與相關指標體系的銜接,逐步完善評價指標體系。
據了解,為做好生態環境指數發布及應用工作,充分發揮其引領全市生態文明和環境宜居建設的作用,珠海市環境宜居委員會已初步制定了配套工作機制建設方案,提出將建立以市環境宜居委員會為主導,各區(經濟功能區)政府為主體,各相關職能部門積極參與,集研判、預警、督辦、問責、宣傳“五位一體”的工作機制。
作者單位: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