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全國
碳排放權交易
市場覆蓋
鋼鐵、
水泥、鋁冶煉行業工作方案》,標志著全國碳
排放權交易市場自啟動交易以來的首次擴圍正式開啟。回顧相關
政策歷程可以發現,我國在控制碳排放方面,最終采用了碳排放權交易這一工具而非碳稅工具,與我國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有著密切的關系。
早在2013年,財政部、原環境保護部等部門聯合向國務院提交的環境保護稅立法申請送審稿中并沒有提及碳稅,而在同年國務院法制辦根據部分專家學者和“兩高”行業及相關協會的征求意見完成的送審稿修改稿中新增了二氧化碳稅目。不過在2015年公開的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以及2016年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環境保護稅法中,已不見二氧化碳稅目。2015年6月30日,我國向《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秘書處提交的《強化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中國國家自主貢獻》文件中也沒有碳稅相關內容。
筆者認為,我國沒有采用碳稅制度,而是凸顯和強化碳排放權交易、
碳匯、碳捕集和封存等工具,是有自身的立場和理由的。在碳排放權交易制度下,“有錢不一定排得起”(價格由可供交易的排放權指標和需求量決定),“有錢不一定能排”(不一定買到排放權指標);而碳稅制度下,“有錢就能排”。因此,前者是優于后者的。
征收碳稅的實質是通過環境產權界定和環境產權再分配,將“負外部性”
問題“內部化”,也即私人成本“逼近”社會成本,從而迫使其
節能減排以達到減少碳排放的目的。征收碳稅的初衷是有利于控制碳排放的,但是在具體的實踐路徑和政策工具選擇上,卻忽略了碳稅自身的局限性以及碳排放權交易等替代和互補機制因素。
碳排放權交易與碳稅在流量控制環節通過減少碳排放產生替代與互補效應,碳匯、碳捕集和封存等工具與碳稅在存量控制環節通過降低碳含量產生替代與互補效應。理論上,碳稅的功能作用與其替代與互補機制呈負相關關系。若替代與互補機制相互嚙合、功能匹配,碳稅的生存空間自然也就不復存在了。
任何一個國家的經濟成長都有一定的階段性。我國當前階段的經濟政策必須將發展經濟放在首要位置。縱觀世界各經濟發達體,當GDP年增長率下降到4%以下的時候才會實現碳排放總量的凈下降。可見,開征碳稅會提高我國產品的生產成本,影響到我國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不利于經濟增長。
建立碳稅制度需以充分完善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做支撐。目前,我國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還存在堵點,能源價格還缺乏彈性和靈活性,并不能真實反映市場供求關系。在這種情況下,適應于市場定價機制的碳稅制度極易被“看得見的手”對沖,碳稅經濟效應大打折扣。而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就不存在這一問題。基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碳定價機制正逐漸完善,有利于促進
碳減排的價格支持政策正在進一步探索,都對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提供了利好條件。
建立碳稅制度有賴于我國現行稅制結構的優化調整。根據國際慣例,在稅制設計中,為了達到同一政策目標而對同一計稅依據設置不同稅種的做法是不妥當的,將導致重復征稅。我國現行的資源稅、消費稅和燃油稅均包含了減少碳排放的因素,因此,即使將來我國確有必要建立碳稅制度,也需要對現行稅制結構進行優化調整,以排除功能交叉重疊和重復征稅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