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管體制的改革建議
第一,賦予環境保護部門綜合協調、監督執法和公共服務的職能。
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協調有關部門的生態保護、自然保護區保護、地質環境保護、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氣候監測、
節能減排的職能。其他部門服從環境保護部門的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指導和統一監督管理。
第二,加強國家一級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能力,保障落實省一級的環保責任。
國家一級除了保留重大事項和跨區域、流域的事項管理權,如大氣排放指標交易、京津冀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治,其他的環境保護監管職權下放由省一級行使。建立引導和監督地方有效實施環境保護法律
法規、規章規劃的行政監督、財政預算體制機制。
在基層層面,要加大環境保護執法機構建設。鄉鎮的監管和執法職責的設立,可以采取以下模式:一是對于機構設置,組建環境保護監管科。如果條件不成熟,可以整合現有力量,組建綜合執法科。進行專業培訓,并配備裝備,開展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監管工作;對于執法工作,可以采取授權執法的模式,即由縣級環保部門授權鄉鎮進行環境保護執法,對于一定范圍內的處罰數額,由鄉鎮直接行使。二是各縣級環境保護部門在鄉鎮層面設立直屬的執法站,進行巡視執法。在這種格局下,強調鄉鎮街道的協助監管職責。三是擴大鄉鎮環境保護協助執法的力量,協助縣級環境保護局開展環境保護執法工作。
在環境監測方面,突出國家一級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對地方環境質量管理的監督作用。“十三五”時期,建議市縣兩級不再承擔環境質量監測的職責。市縣兩級通過信息共享的手段,獲取本區域的環境質量信息。但對于污染源的監督性監測和執法監測,仍然由各市縣負責。
第三,建立自然資源節約、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統一監督管理的機制。
明晰環保部門的綜合監督管理職權。由環保部門組織起草環境保護方面的綜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環境保護綜合性規章,統一發布環境信息和公報,協調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及民間組織環境保護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研究擬訂環境保護的方針
政策、方法、標準和規程,并組織實施。優化全國的環境監測網絡。組織、指導本轄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科技研發工作。設立統一的投訴舉報郵箱和電話,并將舉報事項移送分工負責部門辦理,并監督辦理回復的落實。對環境保護委員會成員單位履行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監管工作的情況開展監督性執法。針對監督性執法發現的
問題和社會舉報的問題,約談違法責任單位、個人以及監管不力的監管部門負責人,通報環境保護事件、責任人以及違法監管和監管不力的部門。統一組織調查環境保護突發性事故,并提出處理建議。
明確地方各級環保部門的統一監督管理職責。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負有研究提出環境保護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建議的職責。監督檢查、指導協調環境保護相關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環境保護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環境保護的相關工作。負責組織一定等級的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組織協調一定等級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工作,開展對同級人民政府及環境保護相關單位的環境保護監管履職工作的年度考核。對發現的重大問題和群眾反映的重大問題,對違法企業和單位予以建議、通報和掛牌督辦。
在地方各級環保局內設立環境保護協調科室、統一監管科室和事故調查科室等,并調整其他科室和事業單位的職責。環境保護協調科室負責日常監管工作,如統一發布信息、公報,組織對省級人民政府與環境有關的職能部門開展環境保護監管履職情況的年度考核等。統一監管科室負責綜合事務、國土資源統一監管事務、林業環保統一監管事務、氣候變化統一監管事務、農業環保統一監管事務等。其中,綜合事務包括接受和移交違法舉報電話和郵箱投訴舉報的案件。聯合執法監察機構開展監督性執法檢查,并開展約談、通報等后續的監管工作。事故調查科室負責綜合性事務、國土資源事故調查、林業環保事故調查、海洋環保事故調查、農業環保事故調查等事務,依法提出責任追究人和責任追究的建議。此外,執法監察機構應當負責對政府環境保護職能部門開展監督性執法工作。
優化相關領域的自然資源、生態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監管體制機制。環境保護與職業衛生、水土保持等領域密切相關。在安全生產的職業衛生領域,《職業病防治法》規定了職業衛生預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在環境保護方面,《環境保護法》規定了類似的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產生職業危害的粉塵、噪聲和有毒有害物質等如果移至廠界外,就可能產生環境危害。對于同類物質和能量的危害,需要兩個機構的不同審批,這無疑加重了企業的負擔。另外,職業危害和環境危害在發生源頭、工程防護、監測措施、保護措施、監管方法等方面具有一致性或者銜接性。同樣,《水土保持法》規定的水土保持評價和環境影響評價也具有一致性。所以,有必要對相關的審批制度和監管體制予以合并或者銜接,加強監管的科學性,提高監管效率,減少企業負擔。
明確專門監管與綜合監管失職的責任和相關責任追究機制。在明確環保部門統一監管職責的基礎上,各級人民政府應明確各相關職能部門的分工監管責任。為了督促各部門依法履責,建議各級環境保護部門的紀檢監察機構會同與環境保護職責有關單位的紀檢監察機構,建立環境保護依法履責監督機制,防止失職和瀆職現象發生。
作者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