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準年排放量可采用歷史排放計算或采用強度標準計算
對于2002年之前已經建設完成的履約者,基準排放量是2002至2007年中任意連續3年排放的平均值;對于新入履約者,其基準年排放量可采用歷史排放計算或采用強度標準計算。
第一階段履約因子:對于集中供暖或供冷的設施及工業設施,其履約因子是6%,其它設施則是8%。
在每年的排放報告中,如果排放設施的
減排成效很好,被認定為頂級設施(Top-Level Facilitites),其履約因子可以降低到原來的1/2-3/4。
案例
一個基準年排放量為10000噸的非集中供熱建筑,這一設施通過采取減排措施,自2012年起獲得東京都政府認可成為頂級設施,其CO2排放配額的計算方法和過程如下圖所示,其在第一履約將獲得的配額總量為:
10000t *(1-8%)*2+10000t *(1-4%)*3=47200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