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與垃圾填埋場的封場后維護相關的
政策法規通常包括維護資金來源和確定封場維護結束點兩個方面。不同國家或地區的
政策法規不盡相同。維護資金通常是基于假設封場后維護所需最短時間進行核算的。在許多國家,監管機構都要求基于最短維護時間30年來籌備維護基金(比如,U.S. RCRA的Subtitle D 或European Landfill Directive)。然而,基于時間來籌備維護資金的不同方法已經落實。在瑞士蘇黎世,由填埋場所有者負責維護封場后的5到15年,之后將場地的長期維護責任轉移給地方政府。填埋場所有者必須建立足以維護50年的財政資金,以將向地方政府提供用來封場維護工作的維護資金,直到填埋場不再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產生威脅為止。該筆資金將與其他填埋場的封場保證金統一管理。在荷蘭,垃圾填埋場所有者必須提供一筆用來永久維護的資金。在填埋場封場后,維護資金將由負責填埋場長期維護的地方政府來全權支配。
與封場后維護的資金收益機制(通常是基于一個預定義的時間)不同,監管部門一般是要求在填埋場對人體健康和環境不構成威脅時結束封場后維護工作。因此,實際維護時間可能完全不同于維護基金成立時預設的時間。雖然已經提出了很多關于封場后維護的評估方法,但它們不一定集成到目前的國家或地區監管框架下。下表描述和總結了一些國家或地區監管實施的不同的標準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