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的稀缺性
從產權角度看,碳
排放權是基于科斯產權定理而提出的治理環境外部性的手段,其交易發生在為達到
減排任務的國與國之間、國家與企業之間以及企業與企業之間,其實質是稀缺的環境容量使用權的獲取。
環境容量資源的財產權理論指出,環境容量的有限性帶來了本資源的稀缺性,而資源的稀缺性賦予其可交易的內涵,即其具有財產權的性質。由于環境容量的有限性, 當人口增加和經濟增長帶來的碳排放達到環境容量的上限時,其外部環境危害性表現愈發明顯,這時在環境容納范圍內的允許碳排放權或
碳減排量額度(
碳信用)開 始稀缺,并成為一種有價產品。
隨著碳排放總量的不斷增大及環境的持續惡化,碳排放權的稀缺性也隨著環境容量使用的日益稀缺而更加顯著,價值亦隨之增長,繼而出現強制性、排他性、可交易性以及可分割性等特征。碳排放權實際是將向有限的排放空間排放碳作為一種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