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環境信息披露促進風險控制?
可在一定程度促使企業提高應對環境風險能力,但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制度還有很多
問題
今年以來,環境與證券監管制度的新變化,給企業帶來的是應有對環境風險預防手段的意識。能源上市公司具有環境損害涉眾面廣、上市公司利益相關主體多等特點,因此,作為溝通企業與公眾的有效方式,環境信息披露成為能源上市公司環境風險控制的有效手段。
環境信息披露能激發公司改善環境行為,促使環保技術、措施與方法成為提高環境資源利用率、減少污染物排放、提升企業形象和核心價值,進而提高企業應對環境風險。
同時,環境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對公司上市評估及投資者的選擇也有積極意義。自2015年1月起,中國公眾環境研究中心與《證券時報》每周聯合發布的“上市公司污染源在線監測風險排行榜”,通過相關信息披露為投資者識別上市公司的環境風險。IPO階段的環境信息披露具有重要作用,是企業上市前,對其進行自律檢查及公眾監督的有效手段。
據了解,我國環境信息披露至今已發展近10年。直到2008年2月25日,當時的國家環保總局正式發布《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保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在我國正式開啟了“綠色證券”的道路,這也象征著我國環境信息披露制度進入了全新階段。
然而,我國在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方面仍存在問題。比如,
政策法規尚不詳細、未成系統,嚴格的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制度還沒有建立。目前,我國環境信息披露制度框架,主要由一些分散的法規組合而成,并沒有法律,無法滿足社會對上市公司環境信息的需求。
同時,我國對IPO階段環境信息披露的規范也較為分散。比如,在披露項目分類中環境保護部的指南列明了八項,上海證券交易所指引列明七項,而環境保護部核查通知核查項目則為五項。此外,對突發事件環境信息披露的規定也有一定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