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力巨大仍有挑戰
根據現有銀監會數據推測,截至2015年底,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可增至1.4萬億元,不良貸款率可上升至1.75%,緊逼銀行業風險2%的警戒線。目前看來,未來政府對商業銀行進行干預,大規模
政策性剝離不良資產的可能性較小。因此,為實現不良貸款余額和不良貸款率在未來幾年實現“雙降”,避免大量不良資產堆積而導致的金融風險,我國商業銀行可借鑒資產證券化這一國際通行的
市場化的不良資產處置方式來批量處置不良資產。
近年來,雖然我國的資本市場向社會提供的可投資產品也越來越豐富,但相對于日益增加的社會資金仍然是供不應求,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作為一種創新的金融工具,可以豐富我國證券市場的品種。
倘若我國10%的現有不良貸款余額(現有10919億元)可通過證券化的方式來處置(不良資產證券化的規模逾千億元),在助力商業銀行快速有效解決不良貸款的同時,也可擴大我國現有資產證券化市場規模,滿足證券化市場基礎資產多樣性和投資者對投資工具多樣化的需求。
我國監管部門對于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風險仍然存在疑慮,同時在信息披露不完善和缺乏透明性的情況下,不少投資者還難以接受不良資產的證券化產品,尤其是風險控制比較嚴格的機構。因此,我國開展不良資產證券化時也面臨一些
問題與挑戰。
首先,從法律環境上看,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牽涉眾多交易主體,交易結構復雜,必須有完善的法律
法規體系來保證其運作。然而目前我國在資產證券化領域仍然缺乏專門的法律或行政法規,甚至還有一些法律規定與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推行形成了一定沖突。而在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批量處置領域,也缺乏相應的配套法規支持,金融企業批量轉讓不良資產只能定向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因此,對商業銀行開展不良資產證券化形成了法律上的制約。
其次,在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定價中,存在著現金流不易預測,定價困難的特點。與正常類貸款不同,不良資產本身就是不能正常還本付息的貸款,現金流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在不良資產批量轉讓時通常需要打折轉讓,打折多少會牽扯各方利益。不良資產定價通常是以未來可回收的債權數額減去回收成本為基礎,再考慮流動性溢價和其他投資的機會成本后確定,帶有較強的主觀性。因此,定價和估值難度大也是制約其發展的重要方面。
第三,在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易結構設計中,由于基礎資產為逾期貸款,信用質量差,因此需要采用多種信用增級手段。除了傳統的優先/次級結構外,還需要設置充足的超額抵押、額外的流動性支持、流動性儲備賬戶設置、更加嚴格的回收款觸發機制等增信機制,這些增信措施在提高優先檔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質量的同時,也為證券的發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戰。
第四,在不良資產證券化的信用評級領域,因不良貸款本身就是違約貸款,信用風險評估的考察重點為回收價值的評估。這除了需要對貸款的回收情況進行詳盡的調查外,還要對宏觀經濟及區域環境、司法環境、擔保物估值等方面進行全面的了解和把握。
此外,商業銀行尤其是存續期較短的中小銀行,由于信息系統建設不完善,或是處理不良資產經驗積累較少,并不能提供覆蓋完整經濟周期的歷史數據,這也為評級機構依據歷史數據構建不良貸款回收模型帶來了一定挑戰。
盡管面臨如上挑戰,但不良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市場
化工具和有效途徑,也亟待在本輪資產證券化試點中有所突破。隨著我國資產證券化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資產證券化技術的不斷成熟,證券化方式必將成為批量處置銀行業不良資產的有效途徑。但同時我們也應從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中吸取教訓,時刻警惕與防范不良資產證券化進程中可能出現的系統性風險,穩步推進我國金融創新進程。
作者為中誠信國際信用評級有限公司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