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央行綠色金融債公告VS發改委綠色債券指引
央行綠色金融債公告:引入第三方獨立認證機構與國際接軌
2015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是我國生態文明領域改革的頂層設計和部署,首次明確提出了建立我國綠色金融體系的整體思路,并將綠色信貸、綠色股票指數、綠色債券、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作為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方案》的指導下,央行在繼續引導綠色信貸投放的同時,在銀行間債券
市場推出綠色金融債券品種,并發布了關于發行綠色金融債券有關事宜的公告(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39號)和與之配套的《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
一是明確綠色金融債券募集資金的使用范圍。公告指出“集資金用于支持綠色產業”、“綠色產業項目范圍可以參考《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該目錄是由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編制發布的,目錄涵蓋
節能、污染防治、資源節約與循環利用、清潔
交通、清潔能源、生態保護和適應氣候變化等六大板塊,包含6大一級分類、31個二級分類和38個三級分類,并對每類項目進行了具體的說明,給出界定條件及行業分類,目錄會依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同時,公告要求金融機構在發行綠色金融債時提供募集資金投向綠色產業項目的承諾函。
二是對綠色金融債的項目評估和選擇標準提出披露要求。公告要求金融機構申請發行綠色金融債時,在募集說明書中明確“募集資金擬投資的綠色產業項目類別、項目篩選標準、項目決策程序和環境效益目標以及綠色金融債券募集資金使用計劃和管理制度等”。
三是對存續期內的資金管理提出明確要求,確保資金用途滿足綠色標準。公告要求發行人“在募集說明書承諾的時限內將募集資金用于綠色產業項目”,限制期間募集資金只能夠投資于“非金融企業發行的綠色債券以及具有良好信用等級和市場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同時要求行人“開立專門賬戶或建立專項臺賬,對綠色金融債券募集資金的到賬、撥付及資金收回加強管理,保證資金專款專用”,并按季度向市場披露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確保資金投向綠色產業。
四是引入了第三方評估和認證機制,與國際市場接軌。公告鼓勵“申請發行綠色金融債券的金融機構法人提交獨立的專業評估或認證機構出具的評估或認證意見”、在債券存續期內鼓勵“發行人按年度向市場披露由獨立的專業評估或認證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對綠色金融債券支持綠色產業項目發展及其環境效益影響等實施持續跟蹤評估”。
五是鼓勵配套優惠
政策出臺支持綠色金融債發展,以期吸引更多投資者參與市場。公告提出“鼓勵政府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出臺優惠政策措施支持綠色金融債券發展”,同時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和證券投資基金及其他投資性計劃、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社會公益基金等機構投資者投資綠色金融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