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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碳市場MRV技術平臺有問有答系列--解析核算、報告、核查等共性問題

2016-4-20 16:37 來源: 中創碳投 |作者: 胡曉明

關于企業歷史碳排放的核算、報告與核查(MRV)的問題,國家發改委提供了在線問答平臺,筆者將平臺上經專家回復的問題進行了大致的分類,如下圖所示:

解析核算、報告、核查等共性問題


接下來,首先就共性問題進行梳理匯總,其中共性問題將分三類:核算相關問題、報告相關問題及核查相關問題。

第一部分:核算相關問題

木質燃料(木渣、木屑)以及其他生物質燃燒所產生的排放是否計入總排放?

航空生物質燃油外,生物質來源的排放不計入排放總量中。

問同一法人企業涉及兩個不同行業應如何核算報送?

應按兩個相關行業的核算指南,分別核算涉及行業的排放。

廠區內生活設施所產生的排放是否計入企業總排放中?

按照核算指南,廠區內為生產服務的部門和單位(職工食堂、車間浴室、保健站)應包括在核算邊界內,其他不在核算范圍內。

碳排放監測報告與核查中,電力排放因子選哪一個?

如果有當年的排放因子數據,采用當年數據。其他情況按照國家發改委最新公布的數據填報,即:

2010年采用《 2010 年中國區域及省級電網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中的數據;

2011年采用《 2011年和2012年中國區域電網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中2011年的數據;

2012年及以后的采用《2011年和2012年中國區域電網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中2012年數據。

外售CO2產品(如食品級CO2)從總排放量中扣減否?

如果外售CO2來源于工業生產,可以扣除,但如果來源于生物發酵法或者空氣壓縮法,不能扣除。

其他企業配套的熱電站如何核算是否按發電企業的指南進行核算?其中輸出的電和熱如何核算呢?

其他企業的配套發電廠按照發電企業的指南進行核算,輸出的電和熱從燃料側進行核算。

計算碳排放量是否可用能源終端消費量(標煤)乘以標煤排放因子得出?與各能源分別乘以排放因子得到的排放量相同嗎?如不同,原因是什么?

不能,請嚴格按照對應的行業核算和報告指南進行計算。

集團與子公司在同一個工業園區內,按照核算報告指南,子公司不應納入核算,但子公司所需的燃料及原料均有集團購買,提供,財務結算方面有往來,對于這種問題,如何處理?

按照相關行業企業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要求處理。

根據IPCC最新的數據,CH4、N2O等的GWP值都已更新,按照國家行業指南進行碳排放核查時,此類參數引用最新值還是指南中的數值?

采用指南中的數值。

某企業涉及蒸汽發電,所發電量部分自用,部分外供,其排放量怎樣核算?

如果該企業為電力企業,首先判斷蒸汽是自產還是外購,如果是自產,計算化石燃料燃燒產生的排放,且不扣除外供部分電力的排放;如果是購買蒸汽,則按照外購蒸汽的排放計算排放量,且不扣除外供電力部分的排放。如果該企業為其他行業的企業,首先判斷蒸汽是自產還是外購,如果是自產,計算化石燃料燃燒產生的排放,且扣除外供部分電力的排放;如果是購買蒸汽,則按照外購蒸汽的排放計算排放量,且扣除外供部分電力的排放。

企業通過其它機構核算過企業溫室氣體的排放量,但是方法與國家標準核算法不一致,這樣核算出碳排放量第三方機構核算時能通過嗎?

不能,需要采用國家核算指南(非標準)重新進行監測、報告,并經過政府認可的第三方核查機構核查,才能用于碳排放管理。

在計算廢水處理的排放時,關于以污泥形式清除掉的有機物總量指得是什么?是指大厭氧中清除掉單位COD的污泥量么?

以污泥形式清除掉的有機物指得是污泥中含有的有機物總量,以千克COD為單位。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企業碳排放補充數據核算報告模板中的數值如何核算?

根據相應行業的核算指南來核算。
  
第二部分:報告相關問題

核算指南中的第四節第(一)條“報告主體應以獨立法人企業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為企業邊界”中的“獨立核算單位”指什么?

指不具備法人資格,但具有獨立生產經營和核算的機構,如某些集團公司的二級單位、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等。

目前是所有行業都上報相關排放量數據還是只有八大行業上報相應的報放量數據?

國家發改委發改辦氣候[2016]57號通知中提出擬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涵蓋的行業包括: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造紙、電力、航空(具體行業及代碼參見通知附件1),除上述行業子類中已納入企業外,其他企業自備電廠也按照發電行業納入。

57號文附件1《全國碳排放權交易覆蓋行業及代碼》所列出的行業代碼不明確,不知如何劃分行業分類?

國家發改委發改辦氣候[2016]57號通知附件中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覆蓋行業及代碼,具體統計代碼可參考如下內容:行業代碼來源: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hyflbz/);產品統計代碼來源,國家統計局,統計用產品分類目錄。

如何確定地市擬納入企業的名單?

根據國家發改委發改辦氣候[2016]57號文中規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第一階段將涵蓋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造紙、電力、航空等重點排放行業(具體行業及代碼參見附件1),參與主體初步考慮為業務涉及上述重點行業,其2013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達到1萬噸標準煤以上(含)的企業法人單位或獨立核算企業單位。民航局、各地方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管轄范圍內屬于附件1所列行業的企業進行摸底,于2016年2月29日前將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企業名單報我委,作為確定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企業的參考依據。各地方主管部門除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出擬納入企業的名單外,可根據本地區企業的實際情況,提出本地擬增加納入的行業和企業的建議。

只有生產主營產品代碼的企業在碳排放交易名單嗎?

根據國家發改委發改辦氣候[2016]57號文通知附件1 “碳排放權交易覆蓋行業及代碼”,其中列出的生產相關產品的企業需要報告其排放數據以及相關其他數據。碳交易的最終名單需以發改委最終公布為準。

低于5000噸排放量的集團子公司,是否需要報告?

目前國家發改委公布的標準為2013-2015年任意一年的綜合能源消耗總量大于10000噸標準煤的(含)的企業法人單位或獨立核算企業單位。但各省根據自身情況可以在此基礎上擴大范圍,最終以各省發改委的名單為準。

工業企業下屬單位是非工業企業(比如酒店等)是否需要獨立上報?

如果非工業企業是獨立法人,則不需要上報。如果非工業企業為非獨立法人,且為企業的輔助生產設施,則需要上報。若非企業的輔助生產設施,則不需要上報。

國家發改委發改辦氣候[2016]57號文附件2《全國碳排放權交易企業碳排放匯總表》何時提交?

國家發改委發改辦氣候[2016]57號文中規定企業將排放報告和第三方核查機構出具的核查報告提交注冊所在地地方主管部門,地方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并按照本通知附件2匯總企業的溫室氣體排放數據,于2016年6月30日前將匯總數據、單個企業經核查的排放報告(含補充數據)一并以電子版形式報國家發改委,企業的上報所以地方主管部門的時間依據當地主管部門的具體要求。

以什么方式上報相關數據,是使用相應的系統還是使用電子表格的方式?

國家發改委發改辦氣候[2016]57號文中規定,省級主管部門于2016年6月30日前將匯總數據、單個企業經核查的排放報告(含補充數據)一并以電子版形式報國家發改委,企業上報當地主管部門的方式以當地主管部門的規定為準。

補充數據表涉及哪些補充數據?

請參見發改委〈關于切實做好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啟動重點工作的通知〉,附件3《全國碳排放權交易企業碳排放補充數據核算報告模板》中的具體內容。

附件2、3《全國碳排放權交易企業碳排放匯總表》中“企業綜合能耗(萬噸標煤)”是以等價值還是當量值上報?

以當量值上報。

自備電廠報送補充數據是否使用電力行業模板?供電量與供氣量如何填寫?

根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覆蓋行業及代碼》一文中的說明,企業自備電廠按照發電行業納入,在報送補充數據時需采用發電行業模板。供熱量和供電量需根據企業臺賬或統計報表數據進行填報。

企業已經按照指南填寫了為什么還要填補充報告?

填寫補充報告是為了收集企業的相關生產數據及配額管控范圍內的排放數據,為配額分配做準備。

碳排放匯總表57號文,附件2、3表中,“按照指南核算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和“按照補充報告模板核算的企業或設施層面二氧化碳排放總量”這兩個數據的填報有什么區別?數據來源應該是一致的?

表格形式相同,附表2是地方主管部門向發改委報送;附表3是企業需要填報。 

某公司下屬的二級企業是獨立法人,如何報告?

獨立法人應單獨報告。

自備電廠是報集團公司名稱還是電廠名稱?

企業報告名稱需要報獨立核算的法人名稱,如果自備電廠本身有獨立法人資質或獨立核算單位資質,則報告自備電廠名稱,否則由自備電廠所屬最低一級企業法人報告。

企業自備電廠已經停運,2013-2015年的歷史數據是否還要上報?

需要上報2013-2015年的相關數據。

集團公司是由總公司統一報告,還是由分公司分別報告?

企業需要按照獨立核算的法人進行報告,如果分公司本身有獨立法人資質,則由分公司報告;如果沒有獨立法人資質,則由該企業所屬最低一級企業法人報告。

企業的行業代碼若與實際生產不一致的話,需要以實際還是以行業代碼為依據?

如果企業實際生產的產品中有《關于切實做好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啟動重點工作的通知》附件1中包含的產品,建議按照對應的行業核算指南和通知附件4的相關要求,報送企業及設施的溫室氣體排放數據。

同一法人企業涉及兩個不同行業應如何報送?配額如何分配?

應按兩個相關行業的核算指南及發改辦氣候[2016]57號附件3的模板,分別核算涉及行業的排放。配額也是按照兩個行業各自的分配方法計算。

第三部分:核查相關問題

當購電發票的核算周期與碳排放核算周期(自年初至年末)不一致時,該如何處理?

優先使用企業直接計量數據作為電量消耗數據;如果企業沒有每天抄表的數據,可以將電量折算成每日電量再換成核算年度的電量,折算時僅折算一月和十二月的數據,中間月份不用折算。

企業如果有相關年份實測值(如低位熱值,單位熱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可否在歷史排放報告中使用?

根據核算指南中具體的參數獲取要求填報,如果使用實測值,則需要保證歷史與年度監測方法和手段的一致性,每年都采用相同的獲取方法。使用實測值后,除不可抗力外,必須一直采用實測值,否側核查機構將按照保守原則估算。

向市統計局報送的能源報表數據可否直接用?

必須按照核算指南的邊界,確定邊界內的能源消耗,統計局數據僅供參考。

統計局沒有企業的能耗數據,如何獲得其活動水平數據?

活動水平數據來源可參考:企業測量記錄、能源臺賬、生產報表、能源購買協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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