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動態把握推出時機
我國1994年的全面稅制改革推演至今,雖有一系列新的改革舉措陸續推出,但在十八大后按照“五位一體”要求貫徹科學發展觀,需要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發展低碳經濟和循環經濟,因而稅收制度體系必須進行大力度的綠化。同時,能源價格的提高是大勢所趨,其中稅收占總價格的比例也應有所提高。在此背景下,可以借碳稅的開征,對整體稅制結構加強“綠化”為導向的優化調整,推進環境稅體系建設。
有一種擔憂是碳稅的開征會影響中國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并對GDP產生負面影響,尤其是在目前全球金融危機后中國潛在增長率下滑的大背景下,更不宜開征。其實從歐盟國家的實踐結果看,實施環境稅制改革、開征碳稅是可以實現環境保護和經濟增長并行的。從筆者所做的模擬分析看,短期內由于征收碳稅導致生產成本提高,部分企業將會采取減少生產的措施,靜態地看失業壓力會有所增加。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碳稅對經濟總量的這種不利影響將逐步減弱,最終會形成正向拉動。從中長期考量,碳稅的開征肯定會對經濟的長期穩定增長和發展方式轉變,起到促進作用。當然,在我國推出碳稅的時機亟需著眼全局合理把握:在經濟明顯下滑的階段,顯然不宜出臺;但到了經濟企穩向好卻又并未進入顯著通貨膨脹狀態的區間內,則是較好時機。
還有一種擔憂是在于企業將碳稅負擔向百姓轉嫁,這種說法貌似考慮百姓利益,其實落入了“似是而非”情形:凡是流轉稅(間接稅)都存在著或多或少轉嫁的可能性,但企業間的競爭可以減少轉嫁,一定程度轉嫁之后升高的產品價位,亦會促使消費者節約使用資源、能源;政府調控的要領,其實不是“防止企業將負擔向百姓轉嫁”,而是維護企業公平競爭的規則和環境,促進優勝劣汰擠掉落后產能,并及時酌情提高對低保人群的補助標準。
傾向于消費行為調節
從理論上來說,碳稅是針對二氧化
碳排放量征收的,但從各國實踐情況來看,碳稅則一般是對煤、石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按其含碳量設計稅率征收的,實踐結果與理論設想的偏差不大。從本質上講,碳稅就是通過增加稅負來提高含碳的化石能源的價格,以促進能效的提高和資源的節約使用,相對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從碳稅的形式看,各個國家的情況也各不相同,有的作為獨立稅種,更多的則作為早已存在的能源稅或消費稅的稅目形式出現。就中國而言,目前討論中,可提出的主要備選方案有三種:一是新開征環境保護稅,碳稅作為其中的一個稅目引入;二是比照我國的燃油稅改革,在消費稅中引入碳稅;三是將碳稅納入資源稅中,按照含碳量不同設定不同的稅率。
筆者認為,碳稅的具體形式只是技術
問題,相比開征與否,絕不是核心問題和基本問題。上述三個方案思路各有特色,可以結合已有的消費稅、資源稅改革進度,在設計時統籌考慮,最后通過立法與決策程序定奪。相比而言,雖然都是促進
節能降耗
減排,但碳稅的目的更傾向于對企業、個人化石能源消費行為的調節,與資源稅應追求的調節級差地租、促進資源開發企業公平競爭等目的,差異還是比較明顯的,故筆者認為,應首先在前兩個方案中考慮作出選擇。資源稅改革則最好另外設計,并應抓緊時機先于碳稅安排較快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