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前面提到的保持宏觀稅負穩定外,在碳稅設計方面還應重點強調以下幾點,以減少出臺阻力、降低操作成本。
一是設計優惠稅率(征稅標準)。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對能源密集型行業給予一定程度減稅,以適當考慮這些產業的生存能力和國際競爭力。同時,對積極進行二氧化碳
減排并達到一定標準的企業,給予減免稅優惠。這是各國通用的做法,為了保持國際競爭力,發達國家的碳稅往往實行差別稅率,對工業、農業等受碳稅影響較大的部門適用低稅率,而對家庭和服務業則征收較高的正常稅率(可配之以低收入家庭補貼)。
二是以低稅率啟動,之后逐步提高稅率水平。我國在碳稅開征之初應設定較低的稅率,之后再酌情逐步提高稅率,同時采取稅收改革預報制度,讓公眾知曉稅率是會逐步提高的。這既減少了最初開征時的阻力,考慮了納稅人的承受能力,也能有效地引導納稅人改變其行為。采用預報制度逐步提高稅率水平,即可以給企業緩沖期和調整期,同時又產生不斷引導企業積極改進工藝、致力于提高能效水平的長期環保行為。
三是控制碳稅的征管成本。好的環境稅收
政策,不論其在制度設計上多么完善,都需要征收管理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否則會失去其實際意義并最終會遭放棄。降低碳稅征管成本的要領,包括使征稅點盡可能地接近化石燃料生產環節和進口環節,以方便涉稅信息的征集和控制;按二氧化碳估算排放量簡明劃一征收,降低稅務機關的行政成本;設計較低的一般稅負水平,差別稅率盡可能具有行業性,而不是對單個公司優惠。
四是考慮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碳稅開征后,未來有可能覆蓋居民家庭時,應針對低收入家庭的實際稅負增加情況,在已有的“低保”體系運行中,對他們適當調高財政補貼標準,以維系和促進社會穩定。
五是可以考慮碳稅收入在一個時期之內安排定向使用。比如碳稅可以在未來成為獨立稅種而開征,其收入(或收入中的一部分)可以考慮經過預算管理程序,至少在一個時期之內(如開征的頭五年至十年)作為支持環境保護和
節能降耗、減排治污的專項基金或特定工程項目資金來源來使用,以助于全社會提升對這一稅種的認可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