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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明德:完善我國氣候變化適應性立法的思考

2019-8-29 11:04 來源: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 |作者: 曹明德

氣候變化立法應當確定我國適應氣候變化立法的基本原則、規制的重點領域和關鍵制度


1.應當確定我國適應氣候變化立法的基本原則

適應氣候變化立法應當以我國當前的美國中國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為終極目標,并成為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領域之一。生態文明的理念,包括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秉承人類與其他生命形式都是生物圈中的生命共同體等理念,是指導我國時下氣候變化立法關于適應氣候變化的重要指導原則。在適應氣候變化立法中,立法者應綜合考慮減緩和適應之間的協同作用,通過持續調整和系統化運作,使適應政策、相關制度、具體措施和管理系統更具彈性,降低脆弱性,減少氣候變化對生態系統、人類健康、生命財產、社會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增強適應能力,從長遠戰略的高度把適應與社會經濟發展進程結合起來。

因此,我國適應氣候變化立法的基本原則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 堅持以生態文明理念為指導的原則,2. 堅持最脆弱群體優先原則,[20]3.堅持重在預防的原則,4. 堅持適度適應的原則,5. 堅持適應與減緩協同的原則,6. 堅持廣泛參與的原則,7. 堅持國際合作的原則。

2.應當確定我國適應氣候變化立法規范的重點領域

全球變暖將對我國農業、畜牧業、水資源、沿海地區、生態環境和氣象防災減災等方面產生重大不利影響。[21]因此,在制定氣候變化應對法時應明確立法規范的重點領域。在農業方面,應選育對不利條件忍耐和抵抗能力強的品種、應用生物技術、調整農業種植制度等;[22]氣候變化也會對城鄉基礎設施、水資源、海岸帶、林業等生態系統、人體健康等領域產生負面影響,因此,應當加以重點規制。氣候變化還會對易受氣候變化影響的城市、沿海、生態脆弱地區造成更大的損害,因而,對脆弱地區和脆弱群體應當加以優先保護。

3.應當確立我國適應氣候變化的一些關鍵制度

我國建立以國家適應氣候變化戰略為主線,以適應氣候變化政策與行動為工作著力點,完善氣候變化適應性機制和關鍵性制度,重點在于加強農業、林業、海洋、水資源、衛生、氣象等適應性活動開展的核心領域的能力建設,制定和完善有針對性的符合領域或區域實際的適應性制度。當前需要確立和完善的適應性關鍵制度包括:(1)適應性規劃制度。適應氣候變化需要國家在各個層面進行調整,包括社區的、地方的、區域的、部門的及國家層面。建立適應性規劃制度,可以將適應活動和資源條件、脆弱性評估、經濟可持續發展、消除貧困、降低自然災害風險等結合起來。可以明確適應性選擇重點、設定國家和地方優先事項,制定適應規劃并將之納入國家規劃和政策框架中。(2)適應性基金制度。在國際層面,適應性基金制度承擔對發展中國家和特別易受氣候變化影響國家資金援助職能。對于我國來說,建立適應性基金制度,在于保障現有財政分配體制和分配模式下,提供一種跨區域、跨部門資金轉移給付機制。作為平衡氣候變化影響與提高適應能力的資金機制,資金籌措模式和資金運作方法,是資金機制中至關重要的一環。有必要借鑒各國資金機制籌措及運作管理模式,建立我國適應性基金機制和制度。(3)氣候變化保險制度。氣候變化背景下,氣候保險制度作為公認的氣候變化損害風險轉移與分擔的機制,受到普遍的肯定。將與氣候變化相關的洪水、干旱、火災等自然災害納入保險范圍,可以為最易受到氣候變化威脅和影響的群體提供一定的損害補償,既符合氣候變化制度的減損目標,又符合氣候正義理念下的防貧和濟貧的需要,是一種承載脆弱部門生產保障和脆弱群體生活保障的雙重社會保障功能。(4)氣候變化適應技術的研發支持制度。(5)生態環境脆弱性及氣候變化風險評估與適應報告制度。沿海地勢低洼地區、西部干旱半干旱地區、易受水災、旱災和沙漠化影響的地區,以及具有脆弱的山區生態系統的地區,特別易受氣候變化的不利影響,是生態脆弱性地區,生活在該區域的低收入群體是最脆弱群體。最脆弱群體的形成往往是氣候等自然地理條件以及社會經濟條件雙重作用的結果,他們往往也是社會經濟生活中邊緣群體。[23]根據生態脆弱性,氣候變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進行氣候變化風險評估,以確定適應性行動的重點和方向。同時建立適應性報告制度,通過對特定區域或地方適應性行動相互交流和匯總,可以提高各區域和各部門針對脆弱性分析,提供實施適應性活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注釋
[1]IPCC(International Panel>
[2]IPCC(International Panel>
[3]方一平、秦大河、丁永健:"氣候變化適應性研究綜述”,《干旱區研究》2009年第3期,第301-302頁.
[4]Article 2,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1992.
[5]Article 1,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1992.
[6]Part 1.4,Carbon Budgeting,Climate Change Act 2008,UK.
[7]SEC.13,National Climate Change Action Plan,Climate Change Act,2009,Philippine.
[8]姜冬梅:"中國適應氣候變化國家戰略定位的初步探討”,《環境保護》2007年第6A期,第59頁.
[9]李海棠:新形勢下國際氣候治理體系的構建,《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6年第3期,第101頁.
[10]曹明德:中國參與國際氣候治理的法律立場和策略,《中國法學》2016年第1期,第29頁.
[11]曹明德、劉明明、崔金星等:中國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217頁.
[12]劉明明:論我國氣候變化立法中碳排放配額的初始分配,《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6年第3期,第120頁.
[13]劉毅、蔡晶晶,適應氣候變化是現實的選擇--專訪中國氣象局氣候變化中心主任羅勇,《人民日報》2008年7月10日,第15版.
[14]趙鑫鑫:論氣候變化法中區域環境治理體系的建立,《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6年第3期,第114頁.
[15]劉毅、蔡晶晶,適應氣候變化是現實的選擇--專訪中國氣象局氣候變化中心主任羅勇,《人民日報》2008年7月10日,第15版.
[16]中國科學院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組:2009中國可持續發展戰略報告--探索中國特色的低碳道路,科學出版社2009年,第3頁.
[17]王守榮主編:氣候變化對中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影響與應對,科學出版社2010年第183頁.
[18]何香柏:氣候變化適應性問題對我國環境法律的挑戰,《閱江學刊》2012年第1期,第40頁.
[19]張梓太:論氣候變化立法之演進--適應性立法之視角,《中國地質大學學報》2010年第1期,第73頁.
[20]燕方:論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立法之適應性選擇,復旦大學法學院碩士生論文,2011年4月22日,第14頁.
[21]劉毅、蔡晶晶,適應氣候變化是現實的選擇--專訪中國氣象局氣候變化中心主任羅勇,《人民日報》2008年7月10日,第15版.
[22]劉毅、蔡晶晶,適應氣候變化是現實的選擇--專訪中國氣象局氣候變化中心主任羅勇,《人民日報》2008年7月10日,第15版.
[23]燕方:論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立法之適應性選擇,復旦大學法學院碩士生論文,2011年4月22日,第14頁.

作者簡介
曹明德,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學報》主編,研究方向為環境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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