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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鏈合同與氣候變化應對

2021-1-19 09:04 來源: 比較環境法 |作者: 丁少偉 王慧

全球氣候變化傳統規制手段


(一)氣候變化多邊協定

即使實現氣候變化多邊協定有可能,但缺乏一個凌駕各國之上的全球性政府也會使直接強制手段變得難以執行。可以想象,國際協議可能包括一系列的命令控制型條款(如要求煤電公司使用聯合循環渦輪機并配備碳封存技術)、全球性的碳稅、全球性的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或者其它可供政府采納和執行的補救措施。然而,執行一項多邊協定來實現碳減排目標通常會遭遇集體行動困境。各國有動力以符合個體理性的方式行事,但卻缺乏全球性的一致行動來應對氣候變化。整體而言,不能確定各國在短期內同意并執行一套昂貴的減排機制的動力。

(二)排放補貼

如果依賴于公共強制手段無法成功應對災難性氣候變化風險,政策制定者可以轉向受益者付費模式,《京都議定書》下的清潔發展機制(CDM)是其典型代表。清潔發展機制的目標旨在鼓勵發達國家通過資助發展中國家發展低碳項目來履行自己的國際減排義務。不過,清潔發展機制如今面臨越來越多的障礙,這使得它的前景不夠明朗。

(三)貿易制裁

一些國家考慮采取單邊的貿易制裁措施來迫使其它國家(主要針對發展中國家)削減溫室氣體排放。可供選擇的貿易制裁措施包括收取邊境稅費,如歐盟針對進出其領土的航空公司征收溫室氣體稅費,以及對不履行國際氣候變化協定義務的國家的產品征收碳關稅。然而,許多形式的貿易制裁措施將面臨世界貿易組織(WTO)的阻礙。特別當這些措施一旦被確定為技術性貿易壁壘,它極有可能在WTO爭端解決機構中被視為非法行為。從理論上說,WTO可以采取改革措施來鼓勵成員國采取積極的氣候變化政策和措施,但是在當下的語境下WTO勢必難以在這方面進行改革。即便一些貿易限制措施將來成為全球溫室氣體應對國家協議的一部分,相關貿易限制措施能否被有效的利用仍前景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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