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國碳排放權交易落地的過程中,還可以在哪些方面進行優化?
陳軼:
碳排放權交易機制通過將溫室氣體控排責任壓實到企業,利用
市場價格發現機制發現合理碳價,引導碳排放資源實現有效配置。但當前碳
排放權交易制度實踐中仍存在一些
問題需要改進和完善。
一是碳排放權交易立法需要完善,完善碳排放權立法,增設程序性的規范,嚴格按照
政策制定落實行為。
二是碳排放權分配和交易規則需要完善,盡快由“自下而上”的總量設定模式轉向“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模式,在平衡經濟發展和生態保護的基礎上設定總體配額總量。
三是增大對
節能減排、清潔能源技術創新的支持力度,提高減排企業通過技術創新實現自行減排的意愿,這也會客觀上減少對
碳減排權的需求,避免價格快速上漲。
四是注重行業和企業納入
碳市場進行交易,除了現有的規模大的
電力等重點行業以外,加快全國碳排放權交易覆蓋行業的拓展,盡快將熱力、
水泥、
石化等重排放行業納入交易市場覆蓋范圍,應盡可能地將更多企業、行業納入強制性減排范疇,同時針對不同地區設計不同的重點排放單位確定的標準,構建整體公平下的差異化納入標準,以保證減排責任與義務的全社會共同承擔,加快“雙碳”目標實現。
五是在參與主體上,除強制碳減排企業、碳抵消企業參與之外,可以逐步實現參與主體的多元化,允許銀行、基金等金融機構等加入,增加市場流動性,促進有效的價格形成。開展更多元主體參與的碳排放期貨交易,有助于形成期現貨市場良性的互動關系。除主體多元化外,制定科學有效的懲罰措施,將對主體納入、總量設定、初次分配、核查報告等行政規制行為的監管劃歸環境監管部門,將對配額交易等市場調節行為的監管劃歸金融監管部門,在對主體監管的同時能更有效地推進碳減排的行為落實。
六是除全國性市場之外,區域性的自愿碳市場也可以扮演補充性角色,依靠更為市場化的手段使企業甚至個人自發性納入碳減排行列中,加速“雙碳”目標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