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最大的
CDM項目供給國。按照《京都議定書》,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在2012年前無須承擔
減排義務,在我國境內所有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都可以按照CDM機制轉變成核證減排單位,向發達國家出售。我國目前是CDM機制中二氧化碳核證減排量最大供給國,占到
市場總供給的70%左右。而在原始CDM和JI項目需求結構中,由于 《京都議定書》規定歐盟在2012年底前溫室氣體減排量要比1990年水平降低8%,而且歐盟對
碳排放實施嚴格配額管制,因此歐洲國家需求量占據總需求的75%以上。日本也有約五分之一的需求份額。據世界銀行預測,發達國家2012年完成50億噸
碳減排目標,其中至少有30億噸來自我國市場供給。
碳金融市場處于發端階段。我國目前有
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交易所、天津
排放權交易所和
深圳環境交易所,主要從事基于
CDM項目的碳排放權交易,
碳交易額年均達22.5億美元,而國際市場碳金融規模已達1419億美元。總的來說,我國碳治理、碳交易、碳金融、碳服務、以及碳貨幣綁定發展路徑尚處發端階段,我國金融機構也沒有充分參與到解決環境
問題的發展思路上來,碳交易和碳金融產品開發也存在法律體系欠缺、監管和核查制度不完備等一系列問題,國內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場尚未充分開展,也未開發出標準化交易合約,與當前歐美碳交易所開展業務的種類與規模都有相當差距。
碳金融市場發展前景廣闊。我國正在實施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立“兩型社會”的發展戰略,過去“三高”(高投入、高能耗、高增長)的粗放型發展模式不具有可持續性,必須轉化為“兩低一高”(低投入、低能耗、高增長)的集約型發展模式。同時,我國政府高度重視碳減排責任和義務,在哥本哈根會議上,我國政府鄭重承諾:到2020年,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并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這種承諾體現了我國加強碳治理的責任感和大國風范,也充分表明我國大幅減排溫室氣體的決心。按照這一目標,未來幾年內我國碳交易和碳金融有巨大的發展空間。特別是,我國區域、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極不平衡,這也為我國在積極參與國際碳金融市場的同時,創設國內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場創造了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