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行為監督與風險管理
第四章 交易行為監督與風險管理
第一節 誠信保證金制度
4.1.1 本所實行誠信保證金制度。誠信保證金制度是指非履約機構交易參與人參與交易須按規定交納誠信保證金。
4.1.2 非履約機構誠信保證金的收取標準為2萬元人民幣。
4.1.3 非履約機構交易參與人應當按要求將誠信保證金交納至本所指定的專用賬戶。
4.1.4 非履約機構交易參與人發生違規違約行為,給其他交易方或本所造成損失的,本所有權在做出處理決定的同時扣除部分或全部誠信保證金。保證金金額不足以彌補因違規違約造成的損失的,本所有權要求交易參與人賠償全部損失。
4.1.5非履約機構交易參與人申請注銷資格的,經本所審核同意并無違規違約情況的,本所將原額無息退還誠信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