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審計的現狀
我國環境審計的現狀并不樂觀,由于缺乏廣泛接受的環境審計操作準則,企業內部審計和民間審計組織開展的環境審計工作相對不多, 環境審計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審計機關。但是政府環境審計的推動力有限,我國陸續開展了一些環境審計項目,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無論從數量、范圍、技術還是效果上看都是有限的。我國環境審計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部門和社會審計組織的參與程度較低。環境審計主體單一化既不能保證環境審計質量,也很難使環境審計發揮防范作用,因為人員有限,完成所有審計工作難度較大,只能把已經出現嚴重環境
問題的項目列入審計計劃,使得事前監督薄弱,事后亡羊補牢,難以拓展環境審計項目的范圍,減弱了環境保護工作的力度。
目前我國正處在經濟轉型時期,可持續發展的觀念尚未在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真正樹立,對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和諧發展不能全面、和諧地處理。雖然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但人們擺脫貧困的渴望遠遠大于保護環境的渴望。因此,相對于保護環境來說,社會公眾更加關注經濟的發展,為了追求經濟效益完全無視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對一些污染環境的現象采取默許容忍的態度。社會公眾環境意識淡薄,尚缺乏強烈的環境管理、環境審計需求,難以推動環境審計的廣泛開展。在這種情況下,環境審計往往因受到來自各方面的阻撓而難以實施。
從法律
法規方面來看,盡管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環境立法發展十分迅速,仍遠遠不能滿足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要求。現行環境審計所依據的
政策、法律、規章制度還不盡完善,如環境會計準則、環境方面的財務通則、環境審計制度等都還沒有制定。另外,我國在環境標準的建立方面雖已形成環境標準體系,但其中有些環境標準內容、功能、適用范圍等方面,難以滿足我國經濟、社會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需要。
另外從最基礎的工作人員看,審計人員必須熟悉審計理論與實務、財會理論與實務、環境管理原理和環境管理方法。同時環境審計離不開相關的法律、法規,需要對環境質量、環境成本和環境效益進行評價,因此,審計人員還要具備環境經濟學、環境法學、社會學、統計學和工程學等方面的知識。很多國家都已經從很久以前就培養了專門的環境審計人員,然而由于我國開展環境審計時間不長,絕大多數審計人員來自會計、審計專業,實踐中審計人員多是以財務、工程審計知識見長,對于環境審計缺乏必要的專業技術和手段等,離全面開展環境審計的要求尚有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