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業碳排放核算的基本原則
北京市二氧化
碳排放報告制度遵循“誰排放誰報告”原則。北京市行政轄區內企業(單位)固定設施導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或二氧化碳間接排放的,該企業(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報告其二氧化碳排放活動。一般情況下,固定設施所有者是二氧化碳排放報告責任方。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還遵循完整性、一致性、可比性、透明性、客觀性等原則。
完整性是指所核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包括了企業(單位)所有的本指南所界定的化石燃料燃燒的二氧化碳排放、工業生產過程的二氧化碳排放和廢棄物處理的二氧化碳排放。
一致性是指企業(單位)應使用本指南規定的核算
方法學,并且對于同一企業的同一種生產活動,其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方法應保持不變。
透明性是指企業(單位)應該以透明的方式獲得、記錄、分析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數據,包括活動水平數據、排放因子數據等,從而確保核查人員和主管機構能夠復原排放的計算。
客觀性是指企業(單位)應保證排放量的計算和相關數據的確定沒有系統性的錯誤或者人為的故意錯誤,排放量計算結果能夠真實地反映報告企業(單位)的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