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議定書》第七條
第七條
1.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應在其根據《公約》締約方會議的相關決定提交的《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和各種匯的清除的年度清單內,載列將根據下述第4款確定的為確保遵守第三條的目的而必要的補充信息。
2.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應在其依《公約》第十二條提交的國家信息通報中載列根據下述第4款確定的必要的補充信息,以示其遵守本議定書所規定承諾的情況。
3.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應自本議定書對其生效后的承諾期第一年根據《公約》提交第一次清單始,每年提交上述第1款所要求的信息。每一此類締約方應提交上述第2款所要求的信息,作為在本議定書對其生效后和在依下述第4款規定通過指南后應提交的第一次國家信息通報的一部分。其后提交本條所要求的信息的頻度,應由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予以確定,同時考慮到《公約》締約方會議就提交國家信息通報所決定的任何時間表。
4.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在第一屆會議上通過并在其后定期審評編制本條所要求信息的指南,同時考慮到《公約》締約方會議通過的附件一所列締約方編制國家信息通報的指南。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還應在第一個承諾期之前就計算分配數量的方式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