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量控制是“十三五”建立全國性碳市場的基礎
《21世紀》:您建議國家“十三五”制定和實施
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是否為時過早?
王毅: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是實現“2030年左右達到碳排放峰值且努力早日達峰”的必然要求。雖然我國只承諾了峰值年份目標,但并未明確峰值總量。無論如何,根據我國的可持續發展要求和全球綠色低碳發展趨勢,未來向低碳能源轉型和溫室氣體
減排已是大勢所趨。為盡快實現能源結構變革和綠色低碳轉型,需要盡早制定碳排放總量控制時間表和路線圖,并在轉型發展過程中不斷調整完善。
同時,設定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有利于協調已有的能源、環境等約束性指標。碳總量是涵蓋社會經濟發展全過程的綜合性指標,并與目前
節能、環保、能源清潔化緊密相連,特別是影響到經濟發展模式和能源結構的綜合性轉型;總量目標能夠和資源承載力、環境質量等可持續發展的外部約束條件直接掛鉤并相互補充,倒逼綠色低碳創新、經濟轉型和結構升級;碳總量約束還能避免單純使用能源總量約束帶來的潛在經濟發展限制,為發展清潔能源留出創新空間。
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是“十三五”建立全國性碳
市場的基礎。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推行碳
排放權交易制度“十二五”規劃綱要和國務院《“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也明確要制定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建設總體方案,而設定碳排放總量是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以及碳排放配額制度的基礎,只有明確了碳排放總量才可能提供長期穩定的價格信號,有力營造交易環境和推動
碳市場良性發展。同時,我們還應該看到,把碳作為一種新的“資產”進行管理,將給未來帶來更大的市場空間和產業發展機會。
盡管有些人會認為,現在就把碳排放總量作為約束性指標是否條件成熟,但我們可以回想一下,在2006年把能耗強度作為約束性指標時,一般干部和普通公眾也不了解,統計核算體系也不健全,十年后的今天,能耗強度已經成為GDP之外一個非常重要的指標,可以看出我們當初設定這個目標的意義和作用,一個指標的認識和實踐需要一個過程,其影響也是全方位的。因此,既然我們已經把達峰時間確定了,只有現在就把這個目標提高到一定高度,才能不斷提高我們的認識水平,并把實現這一目標落實到工作中,并不斷總結經驗和做出調整,否則我們有可能失去5年的寶貴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