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4-4 15:47 來源: 南方日報 |作者: 謝慶裕 通訊員 高國輝
挑戰
如何適量供應減少對碳價沖擊?
ccer作為國內碳交易的新生事物,初期難免面臨挑戰?!?a href="http://www.sfmzp.com/tanzhibiao/" target="_blank" class="relatedlink">碳配額和CCER應該是同質等價的,但從實際價格表現看,目前即使是在同一個碳市場內,兩者價格差異仍較大?!眹覒獙夂蜃兓瘧鹇匝芯恐行?a href="http://www.sfmzp.com/tanshichang/" target="_blank" class="relatedlink">碳市場管理部研究員張昕指出,出現這一現象的本質原因是CCER和配額沒有基于市場規律的價格發現機制,目前CCER定價主要靠協商議價。
她分析,以目前的價格如果過量的CCER進入全國碳市場,將對配額交易及其價格造成沖擊,減弱企業履約的強制性,削弱碳市場的減排成效,同時也將降低CCER的價格,影響到項目開發方的投資回報。如果CCER供應量過少,可能會增加控排企業的履約成本,也不利于活躍碳市場和盤活碳資產。
對此,在歐盟等國外碳市場也有對CCER抵消碳排放設置門檻,較早前北京、上海、重慶3大試點公布其CCER抵消政策時,也對參與交易的CCER項目提出限制條件。
廣東省發改委在今年3月1日實施的《關于碳排放配額管理的實施細則》中進一步明確,用于抵消的CCER除了符合比例不超10%等規定外,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統一注冊登記,并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一是主要來自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減排項目,即這兩種溫室氣體的減排量應占該項目所有溫室氣體減排量的50%以上;二是非來自水電項目,非來自使用煤、油和天然氣(不含煤層氣)等化石能源的發電、供熱和余能(含余熱、余壓、余氣)利用項目;三是非來自在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注冊前就已經產生減排量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
專家對此分析,“從廣東的情況看,上述第一個限制條件是為了更加鼓勵對二氧化碳、甲烷這兩種最主要溫室氣體有明顯減排效果的項目;而對水電等項目的限制在北京、重慶碳市場也存在,歐盟對水電項目CCER進入碳市也必須先進行生態、環境和社會影響的嚴格評估?!?/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