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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區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征求《深圳市南山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2025-5-13 09:11 來源: 深圳市南山區發展和改革局

深圳市南山區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征求《深圳市南山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統一布局規劃建設和運營我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優化供需結構,提升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技術水平、運營質量和效率,實現供給和需求高質量動態平衡,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規〔2022〕53號)《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管理辦法》(深發改規〔2023〕1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我局編制了《深圳市南山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25年6月1日前,將修改意見和建議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反饋。

一、通過信函方式郵寄至:深圳市南山區桃園路2號南山區人民政府9樓906室,南山區區發展和改革局能源與循環經濟科收,聯系電話:0755-88168346,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nsjnk@szns.gov.cn。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特此通告。

南山區發展和改革局

2025年4月30日

附件1:

深圳市南山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統一布局規劃建設和運營我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優化供需結構,提升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技術水平、運營質量和效率,實現供給和需求高質量動態平衡,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規〔2022〕53號)《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管理辦法》(深發改規〔2023〕1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南山區內規劃建設運營的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

第三條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緊密協同推動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高質量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

(一)區發展改革局負責統籌規劃全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對接市級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安全監控平臺,指導各部門開展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和安全監管工作,組織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對轄區范圍內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進行安全抽查,并通報檢查結果。

(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南山管理局依據《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負責指導項目單位預留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項目用地及建設安裝條件,開展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和驗收等工作。

(三)區財政局負責督促區屬國有企業內部停車場配建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工作;依據《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等相關規定,負責配置的公共充電站的接收、產權登記和委托管理;監督指導區屬國有企業落實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安全風險防范和安全監督管理。

(四)市交通運輸局南山管理局負責監督社會經營性停車場按要求配建充電設施,依職責督促物業服務人加強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安全風險防范和安全監督管理,加強充電車位“占位問題”管理,將充電車位管理等事項納入社會經營性停車場管理范圍,進行定期檢查考核;負責全區道路范圍內、交通場站內等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安全監督管理,并承擔監管責任;協助上級部門做好碼頭、港口、高速公路服務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的安全風險防范和安全監督管理。

(五)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監管局負責生產及銷售環節的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納入強制計量檢定的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負責對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企業未實行明碼標價等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監督查處。

(六)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負責所屬公園停車場內建設的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安全監督管理,并承擔監管責任;加強充電車位“占位問題”管理;負責環衛設施用地內建設的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的安全風險防范和安全監督管理。

(七)區住房建設局負責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項目施工審批工作,將住宅小區停車場配建充電設施比例情況納入檢查范圍;負責(區屬)保障性住房按要求落實配建充電設施;督促自用充電設施登記,加強充電車位“占位問題”管理,將住宅小區充電服務納入物業服務評價;負責全區住宅區停車場以及其他物業管理服務范圍內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安全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八)區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督促區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共機構等內部停車場配建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工作,負責監督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共機構落實本單位充換電設施安全風險防范和安全監督管理。

(九)區教育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衛生健康局依職責負責學校、旅游景區、文體場館、醫院等公共服務領域單位內部停車場配建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并督促落實充換電設施安全風險防范和安全監督管理。

(十)區住房建設局、南山消防救援大隊依職責負責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消防等日常監督管理。南山消防救援大隊依法對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企業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充換電設施場所滅火救援類型預案,健全火災事故調查制度,督促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定期開展消防培訓和應急演練。

(十一)區應急管理局依職責協助指導、督促各主管部門開展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安全生產工作。

(十二)各街道辦依職責落實屬地管理工作,負責協調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具體問題,以及督促充電設施運營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十三)南山供電局、前海供電局負責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電力保供工作,依法依規優化報裝程序,加快用電審核,引導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接入全市虛擬電廠管理中心,全力滿足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需求。

(十四)各有關單位依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督促所管轄領域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管理單位落實防雷安全管理。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四條按照“規劃引領,統一高效;市場主導,示范創新;因地制宜,分類實施;規范建設,通用開放;優化供需,良性互動”的原則,區發展改革局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建設、交通運輸、城管和綜合執法、財政、消防救援等部門嚴格落實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專項規劃要求,與國土空間規劃,電力設施規劃、路網規劃、停車設施規劃、消防規劃等規劃進行有效銜接,高質量建設技術先進、安全可靠的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

第五條結合轄區既有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實際,深入挖掘用地資源,高質量建設超充設施網絡;強化各類停車場(庫)配建要求,提升充換電網絡需求保障。

(一)挖潛公園、文體設施、交通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工商業建筑物等停車場(庫)資源,合理規劃建設充換電設施。

(二)充分利用重點片區建設、城市更新項目釋放土地空間,按《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GB50966—2014)《電動汽車集中式公共充電站設計規范》(DB4403/T434—2024)等標準規定,原則應在地面合理規劃布置公共充電站,建設充換電設施,并具備單獨出入口。

(三)按《深圳市國有建設用地短期租賃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各相關部門,充分利用國有建設用地短期租賃方式,合理規劃建設光儲超充和車網互動一體化示范項目。

(四)具備建設條件的高速公路服務區應100%配建充換電設施。高速公路服務區充電設施配置比例不應低于總停車位的20%,鼓勵高速公路服務區充電設施應用超充技術,提升充電服務品質。加快現有和規劃的加油(氣)站在符合相關建設條件時,改建或配建快速充電設施,提高場站綜合利用效率。

物流園、貨運倉儲區、商貿農批市場等物流集散地應合理配建公共充換電設施,保障物流車充換電需求;鼓勵港口、碼頭結合內部作業車輛的電動化發展情況,合理配建充換電設施;大型垃圾轉運站、環衛車輛專用停車場應根據實際需求配建充換電設施。

(五)新建各類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庫)及社會公共停車場配建充電設施按《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規定執行,新建充電設施單槍輸出功率不宜小于7kW。新建各類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庫)及社會公共停車場應按100%充電車位預留電力容量及安裝條件,預留安裝條件時需將管線和橋架等供電設施建設到車位以滿足直接裝表接電需要。

(六)鼓勵各類既有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庫)及社會公共停車場按不低于20%的小汽車停車位比例配建充電設施,其中,區屬國有企業、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共機構等單位內部停車場(庫)及保障性住房項目按30%小汽車停車位比例配建充電設施。

國家、廣東省、深圳市對充換電設施配置另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六條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技術要求:

(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設計及建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地方標準;做好規劃選址布置,滿足充換電設備、接口、系統、消防和防雷安全等相關標準和規定要求,且應具備有序充電功能與接入虛擬電廠能力,做好技術經濟可行性和安全風險評估論證。

(二)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項目建設工程施工應符合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相關國家、行業與地方標準規范要求,實施全過程施工監管,確保施工符合建設設計質量要求。

(三)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項目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符合《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主體質量安全管理規范》相關要求,并應具備相應設計和施工資質。

(四)充換電設施應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工程建設標準規范的要求,充換電設施應在同一防火分區內集中布置。地下或半地下停車場(庫)配建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宜布置在地下室車庫的首層,不應布置在地下四層及以下,充電設備最大輸出功率不應超過30千瓦且宜采用小功率非車載充電機。該停車場(庫)應具備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排煙設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監控設備、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等必要消防設施。

第七條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程序要求:

(一)凡在本區建設運營的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項目,開工建設前均應辦理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備案,并依照規定辦理后續有關用地和施工相關手續。

(二)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噸標準煤以上(含1000噸標準煤),或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但電力消費量滿500萬千瓦時的項目,應依法依規辦理項目節能審查。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項目,按照節能標準規范建設,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

(三)除住宅小區以外,既有用地紅線范圍內建設的獨立占地的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項目,在不改變建設用地主導用途的情況下,建設必要的配套設施(包括配電房及雨棚等附屬設施)免于辦理工程規劃許可。在國有未出讓用地上建設的獨立占地的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項目,按照深圳市國有建設用地短期租賃管理相關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短期租賃手續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四)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項目涉及新增建(構)筑物面積的新建(或改擴建)且建設規模超過限額(建筑工程面積大于500平方米且工程造價大于100萬元)的,完成相關前序手續后,在區住房建設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

(五)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項目不涉及新增建(構)筑物面積的新建(或改擴建)或者涉及但建設規模小于限額(建筑工程面積小于等于500平方米或工程造價小于等于100萬元)的,在個人租賃或所有的固定停車位以及各住宅小區、單位、公園、交通樞紐及市政公共設施等既有停車位安裝的充換電設施,完成相關前序手續后,在項目所在街道辦事處申請小散工程或零星作業安全生產備案登記。

(六)涉及道路開挖的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電力管線規劃及建設,應盡量統籌周邊道路建設規劃同步實施,在市交通運輸局南山管理局辦理占用挖掘道路許可。

(七)新建城市公共停車場、按《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規劃建設的新能源汽車公共充電站,無需為同步建設的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在既有停車位安裝自用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驗收要求:

(一)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負責”原則,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主體應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深圳市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主體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加強設備采購和進貨檢驗管理,建立施工質量、安全生產等管理體系,保障施工建設質量與安全。

(二)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完工后,建設單位應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驗收指引》《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換電設施驗收指引》要求進行驗收,自行或委托土建、電氣等專業技術機構對其進行現場技術確認和驗收,確保項目建設符合相關管理規范與標準要求,將竣工驗收資料存檔,以備行政主管部門后續審查監督。

第四章運營管理

第九條凡在本區運營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應在市級“電力充儲放一張網”平臺(以下簡稱市級平臺),憑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資料(包括節能審查、項目備案、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建設驗收等環節資料)辦理信息登記。自用充電設施所有人可自行或委托維護管理單位在市級平臺進行登記。

第十條屬于強制管理的用于貿易結算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還應依據計量強制檢定管理相關規定,在廣東省計量強制檢定管理平臺申請檢定。

第十一條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應建立充換電設施安全監控系統,滿足我市相關標準及管理規定要求,應按數據采集標準實時上傳相關數據至市級平臺,受委托管理的自用充電設施數據應同步上傳至市級平臺。

第十二條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期間,所有人或運營主體發生變更或有改擴建等情形的,應將更新情況及時向市級平臺進行變更登記。充換電設施終止運營和使用的,充換電設施所有人應在30日內向供電企業辦理銷戶手續,及時拆除設施設備,并將拆除信息在市級平臺進行登記。

第十三條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主體、自用充電設施所有人應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主體負有運營安全管理責任,應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主體質量安全管理規范》配置人力、軟硬件等資源,建立健全全過程管理制度規范和專業化的安全風險防控體系。

(二)自用充電設施所有人應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主體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不具備日常安全管理條件或能力的,應委托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企業或物業服務人代為維護管理,并簽署相應委托協議。

第十四條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主體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及運營規范,加強安全生產內部監督,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據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明確崗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可聘請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機構開展安全生產監督工作。

第十五條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主體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應接受消防、安全生產培訓,熟練掌握新能源汽車充換電操作規程、用電安全規范、緊急情況處置和觸電急救等知識技能,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六條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主體、自用充電設施所有人應做好充換電設施日常運行管理:

(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主體應每月開展電氣安全、運維操作、消防及防雷設施等安全檢查,落實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并完善相應臺賬。

(二)自用充電設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維護管理單位應加強充換電設施日常運行管理,積極配合業主方或物業服務人開展安裝驗收、電氣安全、消防安全巡查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未進行登記的自用充電設施,業主方或物業服務人應采取積極措施督促自用充電設施所有人進行登記。

(三)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所在地業主方或物業服務人應對充換電設施運營主體、自用充電設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維護管理單位日常運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配合驗收和安全檢查。尤其應加強對長期閑置或存在故障的充電設施的監督管理,引導車輛合理停放,避免充電車位資源無效占用和產生安全隱患。如業主方或物業服務人受充換電設施運營主體委托為所在地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提供用電及消防安全等日常巡檢管理服務的,各方應明確權責、合理約定服務費用。

第十七條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主體應建立和完善應急管理體系:

(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主體應建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包括火災、防風防汛、車輛故障、電池破損燃燒爆炸、供電系統故障、人員觸電、電池故障和設備故障等),并定期開展應急培訓、演練和評估。

(二)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所在地業主方、物業服務人和供電企業應配合充換電設施運營主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和評估處置。

第十八條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企業應加強新技術、新產品研發應用。新建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應具備有序充電功能和接入虛擬電廠能力,鼓勵存量充換電設施升級改造,示范建設光儲超充和車網互動項目,促進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與智能電網間的能量和信息互動,提升智能化運維管理水平;鼓勵移動充電技術應用,優化停車充換電便利性、安全性和用戶體驗。

第十九條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企業、停車設施相關企業、物業服務人應做好運營管理:

(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企業與停車設施相關企業、物業服務人應加強合作,鼓勵停車場集中設置充電車位,創新充電車位智能化管理模式,實現車位導航、狀態查詢、充電和停車預約等功能,提升充電車位使用效率。

(二)結合用電負荷重載區域,重要保供電區域、工業園區、建筑節能等應用場景,規劃建設車網互動(V2G)示范項目,推動充換電設施企業、車企、車主等主體與虛擬電廠管理中心聯動,積極探索商業模式創新,促進電力削峰填谷和新能源消納。

(三)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企業應當建立服務投訴處理機制,及時處理設備故障,受理用戶咨詢和投訴。物業服務人應加強充電車位規劃與管理。

(四)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企業應按照國家、地方相關標準規范,設置完備的充換電設施標識標志,按規范明碼標價(包括清晰準確標示收費內容、計價方式、收費時段及收費科目等)。鼓勵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企業(或個人)為管理(或自用)的充換電設施購買安全責任保險、財產險、產品責任險、火災險等險種。

第二十條支持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企業新建或升級改造既有充電設施為超充設施,推動建設一批“光儲超充、車網互動”一體化示范項目,按《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公共品牌標識統一形象設計》要求打造超充品牌形象。

第二十一條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企業應加強行業自律,依法依規經營,共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區發展改革局指導監督各街道辦事處協調充換電設施建設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具體問題(含投訴處理)。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執法部門依法對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充換電設施企業進行處置。各有關部門、各街道辦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各自領域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和安全監督管理的組織領導、統籌部署工作,構建切實有效的工作會商和日常聯絡機制,并按上級部門要求加快長期失效樁清理和老舊樁升級改造工作,共同推動全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高質量建設。

第二十三條社會公眾可以通過“12350”投訴電話、電子郵件、書信等方式,向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監管部門投訴舉報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負責各場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安全監管的主管部門、各街道辦可結合實際,定期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安全檢查,督促存在安全隱患的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安全生產責任主體限期整改,對多次檢查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會同相關執法部門依法對其處置。

第二十五條南山供電局、前海供電局應將新能源車輛充電需求納入全市配電網規劃建設,為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規劃建設布局提供技術支持。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管理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充換電設施,指集中式充電站、分散充電設施和換電設施,包括充換電設備及相關的供電設備、監控設備、配套設施等。

(二)自用充電設施,指在個人用戶所有或租賃的固定停車位上安裝,專為其停放的新能源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三)新能源汽車,主要指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

(四)充換電設施企業,指從事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規劃、投資、建設、運營,并提供充換電服務及相關增值服務的企業。

(五)集中式公共充電站,指為新能源汽車提供集中式充電服務的、對外開放的專用場所。

第二十七條本管理辦法由南山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自2025年×月×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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