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協議的成功需三方面突圍
報告提出,在應對氣候挑戰的過程中,企業界起到重要作用。要想有效地應對氣候挑戰,企業界需擁有明確的路線指引。而對此,全球協議能在國家層面上提供支持,創造良好的投資、貿易和競爭環境。換句話說,巴黎峰會上達成的成功協議必須在
減排法律框架、碳定價、資金流動創新這三個方面取得突破。
在法律框架層面,需注意公平、持久性、可比性和透明度等。其中,可比性和透明度是重要的一環。當前,各國減排承諾不但在規模上存在差異,而且在表現方式和衡量方法上也存在不同——例如按絕對值計算或者按照經濟增長相對值計算。
為確保這些承諾納入全球共同目標,必須將其轉化為通行的語言。因此,報告建議各國應采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通行的監督、報告和查證(
MRV)流程,以便讓各國的目標、時間表和執行效果具備透明度和贏得信任,這將培養企業界長期的信心。
而碳定價則是可行的操作手段。報告提出,對企業界而言,最行之有效且成本低廉的減排方式就是制定碳價。碳定價可以促進企業界增加對于替代型能源、效率改進方案和新興技術的投入。
它的大范圍實施,可以為能源密集型行業打造公平的競爭環境。當前,能源密集型行業在國際
市場上的競爭力受到貶損,因為部分行業需承擔碳成本,而其他部分則不需要。
同時,盡管短期內形成真正的全球化
碳交易市場并不現實,但是仍應該以此作為長期目標,并且在巴黎談判中予以支持。
報告提出,全球化的碳定價應公平地兼顧所有企業的成本,以及尋找最廉價的全球
碳減排方式。然而,就像碳減排承諾一樣,自下而上的做法可能最為行之有效,但同時要在已有的成果上不斷開拓。
比如說,不同的
碳排放交易體系已經開始融合,其中以美國加利福尼亞和加拿大魁北克碳市的連接為最新例證。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可推進不同體系的進一步融合,以便不同減排交易體系之間擁有更大的可比性和兼容度。
最后,資金是各類減排舉措的保障手段,將資金流向導向相應領域至關重要。發展中國家尤其需要國際社會的大量資金支持,以便轉向低碳能源和采取改進措施。
然而,目前從經合組織成員國流出的氣候資金中,只有 10%流入了發展中國家。在哥本哈根會議上,發達國家承諾在2020年前,每年鼓勵1000億美元的資金流向低收入國家,跟進這一目標,是巴黎談判過程的一項主要任務。
“中國在應對氣候變化中的角色非常重要,同時也有很大的影響力。”英國工商業聯合會能源與氣候變化負責人米歇爾?休伯特第一次到訪中國,此行的重要目的就是和中國商業界、學界的相關人士就此報告進行溝通。
在她看來,吸取過往教訓,巴黎會議需要的是一個符合實際的目標并實現,但不論如何,盡早開始準備將更好地促成最終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