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5-15 13:58 來源: 環保橋
CCER使用規則
用量上限
項目類型
減排技術
項目所在地
廣東試點
不超過分配配額的10%
排除第三類項目 (CDM注冊前)
排除水電項目,
排除用化石燃料發熱或發電的項目 (煤,油,氣,但不包括煤層氣)
使用非廣東省產出的CCER量不超出配額的3%
[詳細]
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晉環函〔2025〕344號】
批準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信息部 國家工商管理總局 指導單位:國家發改委 生態環境部 國家能源局 各地環境能源交易所
聯系方式:137-0100-7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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