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建議:以減排為目標,以法律為保障,以價格為手段
全國碳
市場的構建,需要充分考慮我國的經濟發展階段、經濟結構、能源結構、
減排目標、減排成本,以及我國區域與行業差異大等國情,充分借鑒七試點
碳市場建設的經驗與教訓。在覆蓋范圍、總量設置、配額分配、抵消機制、市場交易和履約機制等關鍵制度要素的設計上,以減排為目標,以法律為保障,以價格為手段,平衡經濟適度高增長和
節能減排,平衡不同區域和行業的差異,重視市場流動性,充分發揮價格信號的功能,引導企業以最小成本實現減排目標。
盡快出臺相關法律,使碳市場有法可依
第一,完善市場監管,注重
政策連續性。中國碳市場缺乏專門統一的市場監管機構,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合二為一,不利于有效的監管協調機制的建立,應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對市場進行有效監管。同時,
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是一項復雜的政策體系,國外碳市場從醞釀到最終出臺經過了數年計劃和試驗,而我國碳
排放權交易試點自2011年底開始部署到2013年市場啟動,在缺乏基礎的前提下準備不夠充分,大部分試點啟動均較為倉促,部分試點在第一年履約期后,頻繁修訂相關政策和調整交易制度,缺乏政策連續性,不利于形成市場預期。
第二,覆蓋范圍。首先,全國統一碳市場的初級階段應該抓大放小,只將
電力、
鋼鐵、
有色、
水泥、
化工等5個高耗能、高排放的重點行業強制納入,有助于全國碳市場起步階段順利運行。碳排放應該同時包括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以體現電力行業不完全市場的特殊性。
第三,總量設置和配額結構。首先,總量的設計要綜合考慮經濟增長、技術進步和減排目標,按照“總量剛性、結構柔性;存量從緊、增量先進”的原則,充分考慮經濟波動和技術進步的不確定性,設計事后調整機制。其次,要充分考慮行業的減排成本、減排潛力、競爭力、碳泄露等差異,設計不同的行業控排系數。最后,設計3到5年的交易周期,事前確定配額總量及調節措施,結合配額的儲存機制,有利于市場的長期預期、有利于企業進行配額的跨期管理、降低履約成本。
第四,配額分配。首先,碳市場初期配額分配應以免費分配為主,隨著碳市場發展逐步提高拍賣比例。政府拍賣應允許投資機構者參與競拍,充分調動投資者的積極性,提高市場流動性,形成有效的碳價格,利于企業減排決策。其次,配額分配應以歷史法為主,同時應將企業先期減排績效納入考慮,以提高企業
節能減排的積極性,并按照就近原則實行“滾動基期”,以使配額盡可能接近當期實際排放,避免配額過渡短缺或過度超發。另外,可在產品分類相對簡單的電力和水泥等行業率先使用標桿法。最后,規定交易過的配額可以儲存,有利于促進碳市場流動性。
第五,抵消機制。首先,考慮到
ccer對碳市場供求關系的沖擊,CCER抵消比例不宜過高,應控制在5%-10%的范圍內。其次,考慮地區差異,適度擴大來自中西部欠發達地區的CCER抵消比例。再次,需考慮CCER項目的時間限制,避免早期CCER減排量充斥碳市場。最后,考慮環境友好性和CCER整體供給情況,限制用于抵消的CCER的項目類型,例如水電項目,同時,豐富抵消機制中減排量的來源種類,探索CCER需求主體的多元化,鼓勵林業
碳匯項目,也可將節能項目
碳減排量納入抵消項目。
第六,履約管理。提前做好企業履約的摸底、核查、督促和培訓等工作,引導企業主動進行
碳資產管理,把交易分散在平時,避免履約前的“井噴”
行情而增加履約成本。履約必須嚴格執法并與政府拍賣相結合,為企業創造公平的市場環境。
第七,提高流動性。適度的流動性是形成合理價格,引導企業以成本效率減排的關鍵。沒有流動性,想賣配額的企業賣不出,想買配額的企業買不來,或者價格過高、過低,企業無法和自己的減排成本作比較,也就無法做出成本最小化的減排決策。為了提高流動性,配額總量必須從緊,市場參與者多元化,交易品種多樣化,包括發展期貨、期權等配額
衍生品交易,起步價格不宜過高,政策具有連續性,讓投資者對市場和減排政策有信心,加強控排企業碳資產管理培訓,嚴懲違約企業。
注:本報告是《中國低碳發展報告2015》的分報告之一。
報告全文下載:http://www.brookings.edu/~/media/Research/Files/Papers/2015/08/12-china-carbon-trade/%E4%B8%AD%E5%9B%BD%E7%A2%B3%E4%BA%A4%E6%98%93%E8%AF%95%E7%82%B9%E6%AF%94%E8%BE%83%E7%A0%94%E7%A9%B6.pdf?la=zh-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