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從會計實務角度提出獲得政府無償分配、外購
碳排放配額初始確認和計量、后續計量,預計負債、碳排放成本的確認和計量,政府碳排放配額補助遞延收益攤銷的處理方法,歸納和總結碳排放配額會計信息的披露重點。
碳交易會計確認、計量相關準則和公認信息披露指南的缺失,加大了會計人員在處理碳交易業務時選擇會計
政策的難度。我國應加快制定原則性、導向性的碳交易會計準則。
2012年10月,
深圳市發布《深圳經濟特區碳排放管理若干規定》,以法律形式明確對轄區內重點碳排放企業實施強制
減排機制。納入碳排放管控范圍的企業從“自覺自愿”參與
節能減排轉為“必須”,參與企業一旦未完成
節能減排義務,須通過碳交易
市場為其多排的二氧化碳“買單”。如果拒不履約,政府有權對企業采取罰款等處罰。
筆者供職的發電企業2013年8月從深圳市政府領取了2013年-2015年的
碳配額(以噸作為計量單位)預分配指標,期間企業通過碳
排放權交易系統將碳配額登記為碳排放權并轉讓了部分碳排放權,獲得了現金對價。
目前還沒有對碳排放權的會計核算制訂和下發相關會計準則或規范,企業可以選擇通過存貨、無形資產、金融資產來進行會計確認和計量,造成了碳排放權會計信息多樣化的格局。本文對強制
碳減排機制下的深圳發電企業涉及碳排放權業務的會計確認和計量實務進行了一些探討,希冀能為企業管理碳配額,實現最小成本化的碳減排策略提供可利用的會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