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不包含石油
化工或氟化工生產企業。本標準只核算二氧化碳和氧化亞氮的排放。本標準引入了“核算單元”與“碳源流”的概念,對化工生產企業進行了更加細致的劃分。核算和報告的范圍包括:燃料燃燒排放、過程排放、二氧化碳回收利用量、企業購入和輸出
電力、熱力產生的二氧化
碳排放。過程排放主要來自化石燃料和其它碳氫化合物用作原材料時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以及碳酸鹽使用過程(如石灰石、白云石等用作原材料、助熔劑或脫硫劑等)中分解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如果存在硝酸或己二酸生產過程,還應包括這些生產過程的氧化亞氮排放。化石燃料和其它碳氫化合物用作原料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根據原料輸入的碳量以及產品輸出的碳量按碳質量平衡法計算。碳酸鹽使用過程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根據每種碳酸鹽的使用量及其二氧化碳排放因子計算。硝酸生產過程中氨氣高溫催化氧化會生成副產品氧化亞氮,氧化亞氮排放量根據硝酸產量、不同生產技術的氧化亞氮生成因子、所安裝的NOx/氧化亞氮尾氣處理設備的氧化亞氮去除效率以及尾氣處理設備使用率計算。環己酮/環己醇混合物經硝酸氧化制取己二酸會生成副產品氧化亞氮,氧化亞氮排放量可根據己二酸產量、不同生產工藝的氧化亞氮生成因子、所安裝的NOx/氧化亞氮尾氣處理設備的氧化亞氮去除效率以及尾氣處理設備使用率計算。二氧化碳回收利用量主要指回收燃料燃燒或工業生產過程產生的二氧化碳并作為產品外供給其它單位從而應予扣減的那部分二氧化碳,不包括企業現場回收自用的部分。輸出的電力、熱力主要是企業在滿足自身生產所需的情況下,將富余的熱力、電力輸出的情況,這部分的排放應在總排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