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辦法》:降低門檻,鼓勵自愿報告
三是降低門檻,鼓勵自愿報告。《管理辦法》要求全省行政區域內近三年內任一年溫室氣體排放達到1.3萬噸二氧化碳當量或綜合能源消費總量達到5000噸標準煤的法人企事業單位,或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要實施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制度。較之于國家要求的將2010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或綜合能源消費水平作為是否納入報告門檻的依據,江蘇省納入報告的企業數量相對更多,門檻也更低。除適當調低門檻外,《管理辦法》還明確提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可適當擴大重點單位的覆蓋范圍,增加報告主體數量。此外,也鼓勵和積極推動其他企事業單位自愿開展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并鼓勵有條件的縣(市)、開發區和報告主體自行組織第三方核查。以上條款均體現了江蘇省在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工作中擴大重點單位覆蓋范圍,鼓勵自愿報告的政策導向,同時還兼顧了未來低碳園區等主體的報告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