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辦法》:邊界明確,覆蓋四個環節
四是邊界明確,覆蓋四個環節。《管理辦法》對江蘇省重點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工作進行規范,明確辦法所指的“報告”涵蓋監測、核算、報告和檢查四個環節。《管理辦法》要求報告主體每年11月底前編制完成下一年度的排放監測計劃,并提交市級主管部門備案;在規定的時間內,根據國家標準或國務院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公布的核算與報告指南,在指定的平臺上進行排放核算和報告。《管理辦法》還對報告的檢查環節提出細致的規范要求,規定市級主管部門首先對報告開展集中評估,然后以每年不低于30%的比例將報告委托第三方核查機構進行核查,最后由省級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核查機構對一定比例的重點排放單位的排放報告與核查報告進行復查。《管理辦法》通過規范企業的監測計劃以及有關數據歸檔要求、第三方核查機構實施的核查和主管部門集中評估與復查等三方在報告質量方面的責任,構建起了一套相對完善的數據核查體系。